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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在研究《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冀政发〔2017〕6号)文件内容基础上,结合我市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北京联合承办冬奥会、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等重大机遇,现就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优势,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积极落实国家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的相关政策措施,实行应放尽放、非禁即入,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积极支持其开展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等活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

(二)加大服务业开放力度。积极落实国家及省进一步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有关政策,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重点推进金融、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医疗及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张家口全域旅游、健康养老、文化创意、工程咨询等现代服务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发委等部门、各县区)

(三)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推动外资进入实体经济,引导外资参与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在投资者资质、资本财力、高管资格、政府特许、投资规模、工艺技术、环境保护、空间布局、总量控制要求等方面,外资制造业企业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

(四)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外资参与我市各类基础设施PPP项目合作,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的管理和运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各县区)

(五)支持外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专业研发团队的,采用后补助方式,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对等原则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外资企业设立开放式联合创新平台,并与本市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参与市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

(六)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张家口创业发展。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张发〔2017〕17号)文件精神,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业发展。加大对高精尖缺的海外人才尤其是外籍专家的引进力度,对全职到我市的在国际领域取得一流成果的海外顶尖人才,再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为来我市创新创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各县区)

二、提升外资项目服务水平

(七)优化外资项目审批程序。整合相关部门审批职能,优化外资项目审批程序,创造条件实施外资项目并联审批,提高外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外资项目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最大程度做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

(八)推行外资项目代办制度。对列入省市重点建设计划的外商投资项目采取“保姆式”全程领办、代办制度。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从项目签约到竣工投产,由牵头的市直部门或者承接项目的县区政府安排专人全过程领办代办。创建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档案,畅通上门服务、企业免跑少跑的绿色通道,逐项解决项目落地的实际问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

(九)实施重点外资项目奖励制度。对外商投资我市“十三五”期间优先发展的“四大两新一高”主导产业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含1亿美元)和1亿美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投资企业相应额度的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享受证监会IPO绿色通道政策,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上市成功后的奖励政策按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字〔2017〕22号)文件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实行重大外资项目“一事一议”。对产业发展带动性强、技术创新贡献大、增加就业机会多的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聚集整合各级各类要素资源予以全力支持。对重点鼓励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其贡献大小,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期分别给予奖补;对重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费实行减免。对外商投资的产业链配套项目,同等同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

(十一)切实保障外资项目用地需求。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储备库,对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优先申报省市重点项目并保障土地供应;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符合集约用地标准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但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不动产登记;鼓励项目所在地为外商投资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设施,5年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之后减半收费,企业也可协商购买。(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区)

三、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十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县区及部门制定相关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及《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张政字〔2017〕15号)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和取消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内外资差别化待遇;制定、修订有关外商投资重大政策时,应举行听证会并吸纳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参加;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

(十三)统一内外资企业审批标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内外资企业在项目核准和备案、企业登记、外汇登记、业务牌照办理、资质许可、政府特许、标准制定等方面,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统一程序,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各县区)

(十四)同等享受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外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新兴产业发展、制造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对外贸易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各县区)

(十五)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

(十六)依法严格保护外企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市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支机构。(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

(十七)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确保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连续、透明和可预期,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实现政策、决策的顺畅承接衔接,并保障项目顺利履约。对政府与外商签订的各类合作协议中的优惠政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及时兑现、落实;信守项目招商、落地、运营全过程服务承诺,做到诚信招商、诚信营商、诚信安商。(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各县区)

(十八)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市场主体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营商行为,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经常开展“访外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活动,加强对外商投诉事项的协调与处理,切实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着力为外商在我市投资、经营和发展做好服务工作,提供外汇管理、通关、出入境、就医、就学、生活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各县区)

四、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

(十九)借势冬奥培育开放新引擎。积极把冬奥会筹办过程作为一次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机遇牢牢把握,全方位融入,主动谋划对外合作。推进冬奥会场馆建设及运营方面与国际一流专业机构进行合作,以冰雪运动项目为主攻方向,积极引进高水平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管理人员;发挥我市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引领作用,引进国际知名、世界顶尖企业,大力发展冰雪装备制造、人才培训等冰雪体育产业,形成国际知名的体育产业基地。(牵头单位:市冬奥办、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工信局等部门、各县区)

(二十)做强做大国际特色产业园区。支持各县区围绕特色产业发展,以各类开发区为依托,引进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形成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特色产业发展平台,吸引相关外资项目加速聚集,打造外资经济新的增长极。鼓励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向南山经济开发区聚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向桥东空港经济开发区聚集;冰雪运动装备产业向张家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宣化经济开发区聚集;航空航天产业向沙城经济开发区聚集;大数据产业向张北县经济开发区等聚集;可再生能源产业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等聚集。(牵头单位:市园区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部门、各县区)

(二十一)创新海外国家及地区投资模式。完善海外投资促进网络,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并重,创新对外投资方式,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搭建综合性对外投资促进机构和境外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遴选确定一批影响较大、客户资源较多的商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作为招商代理,为我市与境外投资者对接合作提供双向服务;在重点国家选择一批经济实力雄厚或首都周边地区的省州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拓展国际友城网络,使之成为扩大对外经贸合作的重要支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二)探索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积极研究国家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政策及试点经验,加快推进张家口综合保税区申报工作,探索建设符合我市发展实际、金融创新功能突出、投资贸易便利、服务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且具有地方特色的内陆型自贸区,使之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宣化区、高新区)

五、完善外资工作保障体系

(二十三)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推动本区域利用外资工作,定期研究利用外资的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的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落地推进机制。建立在谈项目、签约项目、新批备案项目和增资扩股项目推进机制,健全利用外资月分析、季通报和定期督导制度,完善对境外知名跨国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等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对一”联系服务制度,着力解决外资项目履约落地、资金到位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重大外资项目领导分包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强力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生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外侨办、各县区)

(二十五)健全完善外商投诉处理机制。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外商投诉工作台账,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做好投诉案件处理工作。对重大外商投诉案件实行领导包案、部门负责、限时解决。各有关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外商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形成分工明确、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外商投诉处理体系。(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外侨办、各县区)

(二十六)强化利用外资工作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利用外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利用外资占比、同比增长位次靠前的县区给予奖励;对利用外资成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利用外资工作不力、开放型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县区在全市通报批评;对工作不作为、长期没起色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各县区及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合作;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提升外资工作水平;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动我市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张家口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