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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义县人民政府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实施细则》、《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发布2018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规定:

一、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期:3月1日至5月31日。

二、管制区域:全县“国储林”和“退化林分改造”工程区,国有林场和乡村重点林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退耕还林工程区和通道绿化工程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坝下重点荒山荒坡。

三、管制期内在管制区域严禁以下野外用火行为,违者从严查处:

(一)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地埂、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野外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及烟花、吸烟、烤火、打火把、放孔明灯、玩火自娱、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野外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管制期内,确需在林区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或者居民,必须持有林业部门发放的《生产用火许可证》,用火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活动。

五、管制期各乡镇、林场要在重要路口、入山入林路口、主要通道等设立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对入村、入林、入山人员和车辆严格例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六、各乡镇必须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和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牛羊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制。对特殊人群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要追究监护人及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所在地乡镇必须及时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立即启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急处置预案,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实现 “打早、打小、打了”。扑救过程中,要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八、在管制期内,各级防火队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不能缺岗断档,确保信息畅通。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必须有一人带班。

九、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森林公安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县监察委要根据 《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十一、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4333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