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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经开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为进一步净化全区消防安全环境,全面提升辖区消防安全防控能力,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管委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公安分局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工作职责(一)管委会消防工作职责1.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2.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3.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4.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5.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6.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二)镇政府消防工作职责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2.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3.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4.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5.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6.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7.指导村委员会(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三)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2.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3.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4.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5.指导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街道社区消防安全水平。(四)相关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职责1.公安分局。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2.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3.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4.人社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5.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6.住建局。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7.交通电力办。配合、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在客运车站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配合、协调电力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和用户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用户规范用电。8.文体旅游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9.卫生计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10.食品和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11.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实施各类行业行政审批中的消防安全工作。12.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13.经发局。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14.科技统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15.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司法系统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16.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17.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8.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四、督导检查

区管委会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单位消防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各镇、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切实掌握基层单位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面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查漏补缺。对发现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