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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满卫计字(2018)8号 保定市满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 知各医疗卫生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委员会第14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中医诊所设立做出了新的规定。为做好我区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是依据《中医药法》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的改革完善,是对中医诊所设立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发展中医医疗服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这一创新规定对中医药改革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平稳实施。二、加强学习,规范开展备案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辖区加强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暂行办法》的内容和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一)根据备案管理工作实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研究制定了中医诊所备案工作流程和中医诊所备案告知书,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具体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医股负责。《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见附件1)要及时在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便于中医诊所的开办人下载和使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消防应急预案等材料进行合理性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予以备案。(二)《中医诊所备案证》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印制,市中医药促进局按规定统一发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中医诊所备案证》说明(见附件2)规范登记备案事项。(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市中医药促进局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医股要加强中医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管理,及时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信用管理,促进中医诊所规范行医,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附件: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2.《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说明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4.《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保定市满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18日印发 (网络传输)附件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备案文号: 编号: 诊所名称 诊所地址 法人名称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法定代表人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编码 医师执业证编码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其他医师 (可另附页) 姓名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执业证书编码 药学人员 (选填、可另附页) 姓名 专业 执业证书编码 (或其他资质证书编码) 护理人员 (选填、可另附页) 姓名 专业 执业证书编码 医技人员 (选填、可另附页) 姓名 专业 执业证书编码 (或其他资质证书编码) 诊所房屋面布局图 (可另附页) 诊所设备清单 (可另附页) 所有制形式 国有□ 集体□ 股份□ 私有□ 其他□ 经营性质 营利性□ 非营利性□ 诊疗范围 诊疗科目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 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技术除外) 备案人签字 (盖章) 本机构(人)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所附材料真实、有效。 备案人(盖章) 签 字: 年 月 日 委托办理人签字 签 字: 年 月 日 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备案机关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说 明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一、编号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一)诊所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二)诊所地址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三)法人名称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五)法定代表人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六)主要负责人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八)诊所设备清单诊所配备的所有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应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一致。(九)所有制形式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2.法入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十)经营性质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十一)诊疗范围1. 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2.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应同时备案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十二)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指按照《中医医疗技术手册》。中的技术名称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中确定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进行填写。不得备案和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技术。(十三)备案人签字个人举办诊所的,由诊所主要负责人签字。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由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十四)委托办理人签字诊所备案非诊所主要负责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须亲笔签名。(十五)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1.备案机关盖章:可以是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是备案专用章。2.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具体工作人员。(十六)备案文号指发放备案证的备案机关、年度、顺序号。附件2《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说明一、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二、法定代表人仅限于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代表人为诊所法定代表人。三、地址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四、主要负责人1.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负责人,应填写负责人身份证姓名。五、所有制形式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休,股价私有等)确定六、经营性质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七、备案编号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八、诊疗范围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2.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应同时备案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九、备案机关为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十、备案日期为中医药主管部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时间。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 任:李 斌 2017年9月22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七条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第九条 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子以纠正。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三)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l日起施行。附件4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中医诊所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是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中西两法服务和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的中医(综合)诊所,是中医(综合)诊所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依据。二、原卫生部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同时废止。三、原卫生部印发的《民族医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民族医诊所的管理参照《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12月l日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二、房屋(一)房屋相对独立;(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1.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城应当相对独立;2.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三、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三)设置医技科室的,每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二、房屋(一)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开展有创性治疗的,应当设置观察室和处置室;(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每室(含中药存放、调剂区)不少于10平方米。三、设备(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诊桌、诊椅、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