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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和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和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见

衡政办发〔2018〕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和

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夯实企业发展基础,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现就推动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和对接资本市场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自2018年开始,每县(市、区)每年至少新增1家境内、外挂牌上市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是企业达到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通过规范改制,使企业达到以下目标:

1、产权清晰,股权结构优化;

2、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3、财务规范,家底清楚;

4、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合法;

5、实现“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五个方面的独立,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二、工作重点

(一)确定拟改制企业名单及上市后备资源库。各县(市、区)政府在辖区内认真筛选,在与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基本条件、改制难易程度,确定拟改制企业名单。按照“整体规划、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的原则,“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的要求建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对拟改制企业及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加大倾斜扶持力度。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和上市挂牌的指导服务,积极组织企业与中介机构、投资机构开展对接活动,帮助企业熟悉并利用资本市场。同时,加强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根据其执业资格、诚信等级等建立中介机构库,对资质良好、职业能力强的,向社会和企业宣传推荐,为改制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三)突出改制重点。按照企业改制标准要求,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按计划实施,实施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层激励计划,切实解决企业实际控制人持股过于集中问题,引进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扩大资本规模。

2、优化财务结构。对资本、负债、资产和投资等进行结构性调整,使其保持合理的比例。

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明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相互制衡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体系;全面推进用人、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企业的发展活力和动力。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5、制定公司发展规划,推动和促进公司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四)积极引进股权投资基金。积极鼓励符合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在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过程中同步引进战略投资者,积极推动各县(市、区)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创投基金。

(五)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实现低成本扩张。充分利用上市公司资源,以资产重组、吸收合并、定向增发等方式进行资源优化整合,推动强强联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衡水市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衡水中心支行、衡水银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的领导和推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债务处置等难题,扫清改制障碍。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金融办、市工信局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和评价;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推动全市服务业企业改制工作;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和推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改制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和推动商贸流通企业改制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财政、税收政策等问题;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改制企业开辟工商登记管理绿色通道,提供全市改制企业登记情况和基础数据,协调落实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推动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做好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改制企业最大支持。

(三)强化政策支持。

1、优先安排项目。改制企业申报上级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发改、工信、科技、财政、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2、优先纳入“金融港”计划。改制企业优先筛选纳入“金融港”护航计划,享受“金融港”计划各项扶持政策。

3、落实上市奖励。按照《衡水市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改制挂牌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上述相关标准给予奖励;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可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上述奖励资金,市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上市企业奖励50%。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支持。

4、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减免相关税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因改制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相关税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小微企业改制中一次性发生的有关权证及无形资产过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按规定免收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导企业利用好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改制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全市企业规范化改制步伐。

5、提高服务效率。建立企业改制“绿色通道”,市、县两级要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专门窗口”,统一受理企业改制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6、严格督导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季度结束前十五个工作日将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及遇到的问题、工作建议形成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进行督导、评价,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衡水市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衡水市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 伟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支 军 市金融办副调研员

宛玉广 市工信局副局长

刘顺兴 市发改委调研员

李存友 市科技创新局副局长

李长忠 市财政局副局长

袁其坤 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乔劲刚 市国税局副局长

肖立君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党组成员

许东升 市商务局副局长

宋海水 市环保局副局长

徐世勇 市住建局副局长

李艳梅 市国土局副调研员

田洪涛 人行衡水中心支行副行长

赵 亮 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支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