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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沧州市行政审批局增加实施两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市政府办《沧州市完善清单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沧政办传〔2017〕22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组建市、县行政审批局工作的推进方案》(沧办字〔2017〕11号)文件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行政审批局增加实施两项行政权力事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加实施两项行政权力事项

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五条第二款,市行政审批局增加实施行政许可一项:“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款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九条,市行政审批局增加实施行政确认一项:“慈善组织认定”。

二、相关要求

(一)做好调整对接。市行政审批局要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就新增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做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对接工作,明确事项的办理机构,调整好、管理好各项事项清单,做好有关工作。

(二)强化规范监督。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新增行政权力事项的规范审批和流程优化,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监管缺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