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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县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冀政字〔2016〕66号)要求,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结合《衡水市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意见》和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依法办事、市场倒逼,分类处置、精准施策,规范有序、维护稳定”的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切实减少无效低端供给,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有效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修复经济发展动力;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为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自身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避免“拉郎配”。更好发挥政府在政策支持、营造环境、职工安置、加强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坚持依法办事、市场倒逼。加大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停止对僵尸企业的不合理“输血”措施,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坚持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精准识别僵尸企业,根据不同企业特点和问题性质合理分类,选择最适合的处置方式,不搞一刀切;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形成政策和工作合力;把握债务化解、职工安置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稳妥推进。

坚持规范有序,维护稳定。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企业退出过程中的资产债务纠纷和人员安置问题,准确研判潜在风险,周密制定方案,规范有序推进工作。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三)主要目标

2017年底前,在橡胶制品、金属制品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长期停产、连年亏损,但仍然耗费财政、金融、土地等资源的典型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积累处置经验并逐步推广。到2018年底,重点行业僵尸企业基本出清,低端、无效产能全部退出。到2020年,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建立,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经济活力明显增强,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整体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标准界定“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主要是指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中型以上工业企业,结合我县实际,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两类,参考标准如下:

一是关停企业。即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两年以上、职工已安置或者仍有部分留守人员的企业,以及“三无”(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企业。

二是特困企业。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连续一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缴增值税或申请暂停用电容量;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剔除政府补贴后连续3年以上亏损,主要靠政府补贴维持生产经营;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陷入“两链”(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但投产无望的企业。

(牵头单位:发创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政府)

(二)分类有序处置“僵尸企业”

各乡镇区要结合实际,开展分类评估,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资产运营情况等因素,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债务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等方式,推动关停企业出清、特困企业脱困。处置方式参考如下:

一是对关停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对仍存有价值资产且产品有一定市场需求的关停企业,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或存在一定有价值资产,但市场前景暗淡,扭亏无望,救活成本过高的关停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关闭破产。

二是对特困企业实施“五个一批”工程。

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特别是对于产能规模萎缩、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长期经营亏损而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资产收购、产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面提升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技术改造提升一批。对处于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技术基础,但因企业技术工艺落后、产能效率低下、市场竞争能力弱、经济效益低而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加大技改投入,开发生产适销对路的高附加值产品,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创新运营模式,重新焕发生机活力。

债务和解脱困一批。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债务负担沉重、债务关系较为清晰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债务人加强协商,通过债转股、债务展期等方式依法进行债务和解,帮助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摆脱经营困境。

破产重整再生一批。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但市场前景较好,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鼓励债权人、股东依法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优化内部管理和股权结构,调整经营战略,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恢复生机。

破产清算退出一批。对产能落后、工艺技术落后、长期亏损严重、扭亏无望、通过其他方式不足以摆脱困境、不得不破产清算的企业,支持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安置职工,平稳退出市场。

各乡镇区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僵尸企业”的具体处置方式。(牵头单位:工信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政府)

(三)全面落实处置“僵尸企业”各项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已出台的支持处置“僵尸企业”的各项政策。人社、金融、财政、税务、国土、司法等部门结合部门职责,研究制定职工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不良资产处置、财税支持、划拨土地处置、商事变更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策指导。

1、积极稳妥安置职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处置“僵尸企业”中安置职工、退休人员的实施方案,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资产处置收益等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僵尸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置途径、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促进再就业措施等内容,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政府)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县金融办、人行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组“僵尸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研究制定资产债务处置办法。对关停企业和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停止新增授信和续贷,平稳有序退出信贷;对有市场前景、工艺技术较为先进,暂时经营困难的特困企业,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利率优惠等措施,积极探索运用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脱困;推动商业银行积极争取不良资产处置权限,依法依规扩大不良贷款核销规模,优化核销程序,及时化解企业债务风险,避免“雪球”越滚越大;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延长贷款期限,优惠贷款利率,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改善信贷服务;加强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企业的信息沟通,加强产融对接、银企对接,将有保有控的政策落到实处。僵尸企业引入战略投资人后,企业可申请在征信系统的大事记信息中添加相关信息,展示信用状况。(牵头单位:县金融办、人行;责任单位:各乡镇区政府)

3、贯彻落实财税政策。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积极落实国家、省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一方面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等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停止对“僵尸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加快实现市场出清,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牵头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政府)

4、稳定完善土地政策。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僵尸企业”退出后的土地政策。“僵尸企业”退出的划拨用地,政府土地收储机构给予的补偿金应按照土地评估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用于支付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鼓励设立工业用地集中收储专项资金,对“僵尸企业”退出后司法拍卖流拍的土地进行集中收储;“僵尸企业”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土地、环保等规划的前提下,可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企业转型中需要新增土地划拨的,可依法依规对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性支持。(牵头单位:国土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区政府)

5、依法强化司法保障。司法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探索在法院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或设立破产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加快案件的立案、审理;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缩短审理期限,加快破产清算;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实行法院失信人名单及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限制其出入境、高消费以及动产、不动产过户变更,不得享受政府财税优惠政策,不得进入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对企业依法破产前故意隐匿和转移财产、假倒闭、伪造合同、刻意脱保、以及恶意欠薪、欠息、欠税、欠费和失联、逃逸等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严肃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加强企业破产管理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企业、职工、社会的法制意识。各级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冻结和扣划企业在退出过程中获取的各类奖补资金,保证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牵头单位:县法院;责任单位:各乡镇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结构,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开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县政府成立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负责全县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各乡镇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担负属地处置的主体责任,一要摸清底数,对涉及的企业、债务、人员情况要建立台账;二要制定规划,明确处置对象、时间表,对重点企业要一企一策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推进;三要维护稳定,准确研判风险,制定预案,重点做好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工作,防范经济问题传导引发社会问题。

(二)加强府院联动,形成处置工作合力。县、乡政府主动与法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协调,积极对接省高院和市中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判案,协调研究破产审判中涉及的维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问题。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积极支持法院判决结果执行,及时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

(三)强化宣传引导,着力增强法治思维。处置僵尸企业社会高度关注高,影响面广,各乡镇区、各部门要加大对中央和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负责人、广大职工破除观念障碍,增强改革信心。要加强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增强法治思维。要通过召开现场会、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宣传各地处置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营造积极推进处置僵尸企业的良好氛围。

(四)执行信息公开,确保规范有序操作。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要切实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须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公平透明引入投资者。加强资金、土地、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