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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崇礼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7-2020年)》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崇礼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7-2020年)根据《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冀政发〔2015〕4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遵循“政府主导、多方推进,统筹规划、有序发展,健全法制、规范运行,条块结合、重点突破”的基本原则,以推进崇礼区互联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重点,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打造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诚信环境,逐步建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力争到2017年底,区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起步工程基本建成;到2018年底,金融、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重点领域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以上;到2019年底,重点领域信用档案覆盖率均达到100%;到2020年,覆盖全区各行业的信用体系和统一的信用平台全面建成,并实现互联互通。 二、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权力清单事项,并将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信息的公开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2.发挥政府诚信的示范作用。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守信践诺、政府债务和预算执行等相关情况,列为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评价内容。健全法规规章和配套措施,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财政资金安排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全面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3.加强政务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察、社会监督、行政诉讼三结合机制,加强党委、人大、政协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等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探索建立对政府性投融资平台的监管机制,引入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4.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依法依规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涵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完善公务员招录和考核制度,将诚信状况(档案)作为招录考察、考核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规范职业操守,使之成为诚信建设的示范者。(二)加强商务诚信建设1.生产领域诚信建设。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产销企业和爆破企业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档案、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和责任追溯制度;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安全类产品、农产品为重点,建立质量诚信报告、重大事件主动报告,以及重点产品质量追溯、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畅通公众投诉、举报等监督渠道,加强执法检查,依法公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质量责任失信黑名单,在企业生产许可、质量认证、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2.流通领域诚信建设。在现代物流、连锁经营、产品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差别化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开展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代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依托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和信用信息平台,强化对外经贸领域信用管理。3.税务领域诚信建设。强化纳税人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依托税收征管系统,推动其与公安、工商、质监、银行等单位信用信息的变换共享,依法开展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和应用工作,适度公开纳税人的信用级别。进一步细化纳税信用评价标准、奖惩措施等配套办法,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探索与重点纳税人签订诚信纳税承诺书,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4.金融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扩大金融领域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引导其为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推动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金融征信平台的专业化优势,在惩戒金融欺诈、内幕交易、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骗保骗赔和逃套骗汇等违法失信行为方面,加强其与法院、公安等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5.价格领域诚信建设。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公共产品听证制度,及时公示价格调整信息,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严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失信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促进形成合理规范的市场价格秩序。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6.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开展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等关联管理,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市场准入退出、失信责任追溯等管理制度,加大对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和工资支付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并严肃处理失信行为。7.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整合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机关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开展对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依法建立并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公示制度,强化联合惩戒,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招标投标领域诚信建设。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投标全过程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在政府投资领域率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信用信息,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9.交通运输领域诚信建设。开展公共交通行业分类考核评价,积极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将超载、拒载和宰客等失信行为列入信用记录,落实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在采购道路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诚信企业。10.中介服务领域诚信建设。开展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鉴证、会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培训、咨询、交易、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时更新并公开信用信息,以此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落实“黑名单”制度,限制失信人员和机构开展业务。 (三)加强社会诚信建设1.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领域诚信建设。开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考核和信用评价,对信用结果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过度医疗、收受贿赂等违法失信行为,采取约谈医疗机构法人、通报公示等多种措施,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以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为准则,健全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诚信建设。开展食品药品企业和质量负责人、销售人员、执业药师等重点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依托“河北省食品药品诚信网”和“药安食美”手机平台等媒介,实时公开信用信息,重点是“黑名单”信息和重大失信事件。开展以“药安食美,诚信河北”“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 3.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建设。在救灾、救助、养老、失业、低保、慈善、彩票、缴纳水电气费及保障性住房管理等领域开展信用评价,将骗取社保基金、诈捐骗捐、骗取保障房、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恶意逃费欠费、套保骗保、用人单位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以及少缴、漏缴、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各类失信行为,纳入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落实失信惩戒。4.劳动用工领域诚信建设。开展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对信用较高的企业,通过授牌授证、通报公告等方式予以激励,曝光用人单位恶意欠薪、非法用工、非法职介等失信行为,对失信企业加大惩戒力度。5.教育、科研领域诚信建设。开展教育、科研机构以及教师、学生、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公开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考核结果,并与招生录取、学历学位授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申报、经费分配、评选表彰等挂钩,加大对学历学位造假、论文抄袭、考试招生作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6.知识产权领域诚信建设。明确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标准,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公开重大侵权、违法假冒等失信行为,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案件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7.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诚信建设。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公开环境监测信息和环保黑名单,对重点耗能单位,强化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审查,加强后续督管,倒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开展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实施环评文件责任倒查追究。 8.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诚信建设。健全文化服务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分级分类实行信用预警。开展体育从业人员、俱乐部和相关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准入、职业培训等方面,广泛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旅游从业人员、旅行社、旅游购物店的信用评价,公开消费者的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定价。 9.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信用评价,落实失信行为通报制度,公开统计违法案件和违法单位黑名单,强化联合惩戒。 10.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将诚信建设纳入组织章程,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公开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提高守信自律意识。同时,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监管,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11.自然人诚信建设。开展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评价,对公务员、企业法人代表、律师、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公开信用黑名单。 12.互联网应用和服务领域诚信建设。认真落实网络实名制,对互联网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公开网络欺诈、造谣传谣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涉事企业和个人黑名单,通过网络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实行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方面的联合惩戒。(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1.法院公信建设。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效裁判文书网络查询系统,试行审判流程公开和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和强制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畅通系统内部信息的交换渠道,实现专线集中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2.检察院公信建设。继续推行“阳光办案”,落实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制度,实现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推进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强化内外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健全相关记录应用联动机制。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整合公安系统信息资源,将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消防安全违法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情况分别记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定期公开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4.司法系统公信建设。推进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公开,以及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裁前的网上公示。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和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责任追究制,实施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三、规范建立信用档案(一)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公务员、律师、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企业法人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实施信用负面信息备案制,公开黑名单。(二)推进信用档案标准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规范信用信息的采纳与公开,实行动态管理,提升信息化和电子化水平,实现信用档案与信息平台的无缝对接。四、健全信用法规和标准体系(一)完善社会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依据国家、省、市要求,落实《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细化诚信建设标准、实施指南、评价细则、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规范信用信息征集、录入、使用、公开、共享和监管等行为。 (二)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信用信息监管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服务活动实施监管,规范信用信息征集、加工和对外提供的操作规程,确保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五、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一)培育壮大信用市场。吸引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我区,扶持、培育一批公信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本地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征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服务和产品创新。积极推动行业和部门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保险服务等方面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明确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实施分类监管。明确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的基本目录,落实有序公开。督促征信机构健全内部业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六、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一)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对照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公示平台,加快建设区级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上级平台信息互联直通。(二)加快推进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标准,提升行业和部门内部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和分析能力,建立相关信用信息上报下传机制,形成与全省平台匹配对接的纵向信用信息系统。同时,支持行业和部门对本领域信用信息分类分级管理,设立相应查询和使用权限,依托省共享平台,实现各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 (三)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鼓励征信机构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准确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实现与省、市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互联共享。 (四)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应用。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完善系统功能,逐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将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作为全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业建设统一的征信平台,提高共享水平。(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监控体系和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信息安全。 七、完善信用奖惩机制(一)完善守信激励机制。积极选树并奖励“诚信经营”、“重合同守信用”等方面的个人和企业典型,扩大守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力。建立“绿色通道”,提高诚实守信者的市场竞争力。(二)严格失信惩戒机制1.加强行政监管性惩戒。加强在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扶持和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失信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者,采取限制高消费、不得参评文明单位、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探索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行动,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2.加强市场性惩戒。强化市场手段对失信行为的惩戒,鼓励、引导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依据信用服务产品的评价、评级结果,选择交易对象。 3.加强社会性惩戒。通过政府网站、信用平台、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媒介,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畅通公众对失信行为的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三)维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1.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2.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3.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等配套制度,并明确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八、加强信用道德建设(一)全面加强诚信教育。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针对公务员、企业经营者、律师、会计师、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学生等重点人群,加强诚信教育,在全社会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加快建立大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涵盖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经济诚信、就业诚信等内容,并随人事档案一并转交用人单位,将学生信用记录延伸至社会。 (二)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等主题活动,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氛围。(三)完善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和考评机制。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相关课程,信用监管部门、信用行业协会和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继续教育,鼓励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大力培养信用相关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贯彻实施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开展信用管理人员和信用从业人员的专业考评。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报机制,加强与上级信用领导小组之间、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评定以及政策创新等相关情况。(二)探索试点示范。探索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招标投标等领域,先行先试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应用。(三)确保资金投入。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投资、日常维护管理、设备更新、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需要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全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