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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扶持投资者的若干规定(暂行)

  为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扩大县域经济总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大对投资者的鼓励支持力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或扩建的二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扩建项目指新增部分,下同)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建成投产后5年内,比照该项目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奖励年限再增加3年。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或扩建从事商业自营、文化旅游开发等三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建成投产后5年内,比照该项目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奖励年限再增加3年。

  第三条 凡在我县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在600万美元(含)以上的,建成投产后5年内,比照该项目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年限再增加3年。

  第四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的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土地规模流转。对实际流转土地500亩(含)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奖励投资者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或扩建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一次性奖励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参照本规定第一条办理。

  第六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100强企业、央企和上市企业,在上述规定基础上,适当延长奖励年限,但延长奖励年限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引进的利用我县矿产、风能等资源进行开发的项目及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不在本规定奖励范围。

  第八条 本规定生效后,滦南发〔2010〕20号文件同时废止。滦南发〔2010〕20号文件废止前涉及的奖励事项,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