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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黄骅港集装箱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

  为确保《支持黄骅港集装箱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实施,切实将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位,特制定《关于落实黄骅港集装箱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贴的原则。补贴资金的发放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符合条件单位自愿申报、管理部门审核、政府决定的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渤海新区港口建设服务中心、渤海新区财政局和渤海新区监察局是集装箱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和监督使用的主管部门。

  (一)符合条件并申请补贴的单位,每季度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渤海新区港口建设服务中心递交上季度补贴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渤海新区港口建设服务中心受理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每季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形成补贴方案。

  (三)渤海新区财政局对渤海新区港口建设服务中心的补贴方案进行复核。

  (四)渤海新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渤海新区财政局、渤海新区港口建设服务中心、渤海新区监察局对补贴资金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补贴资金发放对象。

  (一)“从事集装箱专用码头运营的公司”,是指在黄骅港运营集装箱专用码头的公司。

  (二)“从事集装箱支线运输的船公司”,是指在黄骅港经营集装箱到岸和离岸支线运输的船公司。

  (三)“从事集装箱内贸干线运输的船公司”,是指有内贸直航干线,在黄骅港经营集装箱到岸和离岸的船公司。

  (四)“从事集装箱业务的代理公司”,是指在渤海新区注册,并在黄骅港经营集装箱到岸或离岸的集装箱货运代理公司或分公司。

  (五)“从事铁海联运集装箱业务的公司”,是指从事内陆港、场站到黄骅港之间通过铁路运输集装箱,并向在黄骅港运营的船公司订舱,在黄骅港离岸或到岸的公司。

  第四条 从事集装箱专用码头运营的公司,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

  (二)船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公司)完成箱量情况证明;

  (三)码头公司对箱量完成情况的证明。

  第五条 从事集装箱支线运输的船公司,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

  (二)船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公司)箱量、航次完成情况证明;

  (三)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法定文书;

  (四)码头公司对船公司箱量、航次完成情况的证明;

  (五)船公司租赁船舶的,需提供船舶租赁协议。

  第六条 从事集装箱内贸干线运输的船公司,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

  (二)船公司航线运营情况说明;

  (三)船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公司)箱量、航次完成情况证明;

  (四)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法定文书;

  (五)码头公司对船公司航线开辟情况的证明;

  (六)码头公司对船公司箱量、航次完成情况的证明。

  (七)船公司租赁船舶的,需提供船舶租赁协议。

  第七条 从事集装箱业务的代理公司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

  (二)代理公司代理箱量证明,并附集装箱运单。

  (三)码头公司箱量完成情况证明。

  第八条 从事铁海联运集装箱业务的公司,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

  (二)企业从事的铁路运营情况及箱量完成情况证明;

  (三)铁路运输货票及集装箱运单;

  第九条 对在渤海新区注册并从事集装箱业务的企业,申请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等额支持,需提交的资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

  (二)企业完税证明;

  (三)税务部门对企业交税情况的证明;

  (四)对于仓储、运输类的企业,另需提供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必须守法经营,按要求填报补贴资金申请表及提供要求的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替代、重复。申报单位及为其提供证明的单位要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渤海新区监察局、财政局保留稽核和追责权利。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由渤海新区财政局直接核拨。

  第十二条 渤海新区财政局、渤海新区港口建设服务中心、渤海新区监察局对上年度财政补贴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渤海新区财政局和渤海新区港口建设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