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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武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武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7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武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是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且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融资管理。

第二章 政府项目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为地方发展急需融资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汇总编制政府项目投融资计划,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由各职能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申请;

(二)项目申请须经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出具相关批文,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融资相关事宜。

第五条 未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政府项目评审和招标

第六条 所有项目在正式实施前必须经过投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支付项目资金的参考依据。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提供经市政府同意建设的项目所需评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市投资评审中心按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项目总投资,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

(三)已经评审的项目,如在建设中需要变更设计和增减投资的,需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和评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项目申报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申报项目。招标程序如下:

(一)项目评审完成后,承办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邯郸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招标;

(二)项目造价在8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造价在8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规定采取询价或竞争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投标;

(三)所有招投标工作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等资料报市政府投资办、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备案。

第四章 政府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资金落实后,由投融资公司与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共管专用账户。融资项目所筹全部资金(包括资本金和融资)必须全额纳入共管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和使用。账户名称为投融资公司,预留银行印鉴中加盖市政府指定的监管人手章。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填写政府投融项目申报表。申报表中应注明工程进度、施工单位意见、监理意见等信息,并将相关资料作为申报附件。

(二)申报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项目主管副市长审核、主管财政副市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市长审批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十条 需要调整使用的资金,在履行完资金审批程序后,在各融资主体账户内支付。

第五章 政府项目资金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进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对各融资单位进行辅助记账,共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有关部门负责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建设的;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拖延、截留、滞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