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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满城区科技创新工作,保证科技创新奖励工作的规范实施,根据满政〔2015〕2号文件《满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县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满城区科技创新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三条 满城区科技创新奖,必须是在满城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和户籍在本区或具有本区工作居住证的个人,主要授予创建研发中心(包括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园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满城区科技创新奖励由区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外聘专家组成的专门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评审标准

第五条 研发机构奖励

奖励标准:在满城区内,经省级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建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委员会从研发投入、校企合作、项目前景、研发成果等方面综合考量评定,对成果显著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政府予以5-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已经享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区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

奖励标准: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2.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3.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予以5万元奖励。4.经国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省级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5.新通过国家级、省级鉴定并登记的科技成果,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6.对实施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区财政给予配套资金20万元的奖励。7.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区政府综合评定,被评为我区“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5万元。(上述提到的新认定是以当年认定日期为准;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当年颁发的证书日期为准)

第七条 专利资助奖励

奖励标准:上年度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5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300元/项。上年度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授权量达6项的专利大户企业或个人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项实用新型专利再追加奖励1万元,每增加1项发明专利再奖励1万元,最高追加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农业科技创新奖励

奖励标准:1.近两年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2.近两年取得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认证的企业或园区,根据认证情况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3.园区规模在100亩以上(包括100亩),引进并示范推广新品种或新技术、新成果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拥有注册商标、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奖励3-5万元,同时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

第九条 科技创新人才奖励

奖励条件:1.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带高新项目来满城创业的大学生,在满城创办或领办实体科技企业,企业在第一个或第二个会计年度纳税额高于50万元,且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2)申请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利发明,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经历,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2.新批准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博士主导的创新项目产业化后,对院士、博士本人奖励。3.在满城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并通过区专家委员会评选出的区科技创新人才。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2)申请人所在企业近三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且申请人是该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负责人,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奖励标准:1.对自带高新项目来满城创业并取得一定效益的大学生视项目情况给予创业资金10-20万元。2.对在满城区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院士、博士主导的创新项目产业化之后,奖励院士、博士本人10万元。3.区科技创新人才奖依据当年科技人才奖励计划每人不少于2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

奖励标准:在满城区注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根据建设规模、功能以及企业孵化培育的数量、经济效益情况,论证通过后,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前2年实际上缴税收区留成部分,以及以后3年上缴税收区留成部分的50%,按现行财政体制返还补助给孵化器,用于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对其在孵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区财政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一定补助。对新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适当的运行经费补贴。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预申请

项目资金预申请:对于自主研发、科技创新、创建研发中心(包括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项目,符合奖励要求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确有实际困难的企业通过申请,经项目评审委员会初审、公示后部分奖励资金可提前拨付使用。

奖励标准:1.企业研发中心初具规模,引进了部分实验设备,配备了主创以及研发团队,可以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2.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材料通过区、市科技局推荐到省科技厅的,对申报和复核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通过认定后把剩余奖励经费拨付企业。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奖励标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经费

科技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用、专家讲课费、宣传费、住宿费、交通费、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按照不超过项目总额的20%核定使用。

第三章 推荐 受理 评审

第十四条 各乡(镇)、相关部门应按照区科技局有关通知要求,承办具体的推荐工作,授奖项目以填报申请书的形式上报,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及附件材料。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奖励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部门按照区科技局当年下达的限额指标择优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偷税、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个人,不得推荐参加区科技创新奖励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逐项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区科技局常年受理,按年度进行奖励(项目资金预申请除外),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保定市满城区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奖励项目,区科技局汇总后提交相应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由区科技局汇总后提交区政府审核,形成拟授奖方案。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奖励实行异议制度。经区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区政府审核的拟授奖方案由区科技局在满城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满城区科技创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及其项目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的合法性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异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20个工作日内未对异议的相关内容作出有效说明或处理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五条 授奖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授奖方案一经区政府批准即为生效。由区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区科技局根据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授奖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保定市满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其它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