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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鼓励、引导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到武安兴业发展,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省、邯郸市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武安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项目。

  第二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投资项目由市招商联席会议确定。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税收贡献率不低于2万元/亩,属于武安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并办理法定手续的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从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地方财政净收益部分列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对纳税超过10万元/亩的项目,按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地方财政净收益部分的100%进行支持;对纳税超过6万元/亩的项目,按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地方财政净收益部分的80%进行支持;对纳税超过4万元/亩的项目,按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地方财政净收益部分的50%进行支持;对纳税超过2万元/亩的项目,按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地方财政净收益部分的20%进行支持。

  第四条 项目投产后,前五年市财政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扩大生产和技术改造提升。对纳税超过10万元/亩的项目,按照项目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支持;对纳税超过6万元/亩的项目,按照项目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80%进行支持;对纳税超过4万元/亩的项目,按照项目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支持;对纳税超过2万元/亩的项目,按照项目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20%进行支持。

  第六条 各项规费。实行行政收费减免。所有行政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国家、省和邯郸市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第七条 对引进外来生产要素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奖励。市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对引进外来直接投资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项目建成后,按项目到位资金的0.3%给予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到武安投资的项目,按项目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对投资额大、社会影响力强的特殊项目,由招商联系会提交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绿色通道制。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的要求,简化手续,从快办理。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联合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各部门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对超时的单位和责任人问责。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兑现依据以有资质单位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若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奖励条款重复的,则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认证工作由招商联席会负责牵头落实,具体工作由商务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自接触项目开始,即应到商务局办理项目引荐登记,同时确认项目引荐人及其作用,由商务局负责项目引荐奖励的呈报。武安市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告知项目引荐人到商务局进行登记。如果项目引荐人为组织或团队,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奖金的分配由引资者内部自行商议。奖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招商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