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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关于促进新兴产业聚集区发展的优惠政策(附则)

  1、受奖励的引荐人包括除省委管理干部外的所有自然人。

  2、市域内其他企业在两区内投资项目适用本政策。

  3、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滦钒钛冶金产业聚集区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4、本政策由承德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