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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县内外资金、技术开发建设定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利用外资或县内外资金达到一定投资额度的工业项目,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且在约定年限内完成的(一般不超过1年),均可根据其所属类别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第一类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的项目;

2.利用外资8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第二类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第三类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第四类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第五类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大型商贸服务业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际500强或国内500强投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可适当提高一档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九条 行政性收费方面的鼓励政策

(一)新建项目,自办结供地手续开始,对下列行政性收费的县级留成部分,按项目类别实行优惠,由县财政代缴。第一类项目代缴3年,第二类项目代缴2.5年,第三类项目代缴2年,第四类项目代缴1.5年,第五类项目代缴1年。

1.水利局: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以水为原料的另行规定)

2.工会:工会费

3.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险金

4.人劳局:企业流动人口档案保存管理费

5.卫生局:卫生监督检测检验费

(二)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生产性项目及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第一类项目企业缴纳40%,第二类项目企业缴纳50%,第三类项目企业缴纳60%,第四类项目企业缴纳70%,第五类项目企业缴纳80%。

(三)关于人防结建费,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涉及住宅、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的人防结建费用收取,第一类项目企业缴纳50%,第二类项目企业缴纳60%,第三类项目企业缴纳70%,第四类项目企业缴纳80%,第五类项目企业缴纳90%。

第十条 税收方面的鼓励政策

1.新建的上述五类生产性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先征后奖,第一、二、三、四、五类项目奖励比例分别为50%、40%、30%、20%、10%。奖励资金按年度由县财政列支,用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扩大再生产。

2.在同行业中领先的龙头企业的法人代表、总经理(或厂长),在我县工作期间所得报酬,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3.年度纳税新增1000万元(国、地税各项税收之和)以上的企业,除给予必要的政治荣誉外,另按年度纳税额新增部分的1%一次性给予企业经济奖励。

4.凡新建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县政府奖励一人一次全额事业费开支指标,由企业负责人负责推荐使用。纳税额度巨大的,另行研究确定奖励人次。

第十一条 土地方面的鼓励政策

凡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大型跨国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或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根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经县政府批准后,在优惠类别、优惠比例、行政收费等方面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和服务管理机制。

第四章 引进项目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奖励范围

凡是引进企业、项目和资金的国内外各界人士、中介公司、顾问公司、企业法人、社会自然人,均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企业和项目的奖励标准

为我县引进企业、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对引进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1.引进投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引资额5‰测算奖励,最高限额为20万元。

2.引进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引资额4‰测算奖励,最高限额为30万元。

3. 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至2亿元的,按引资额3‰测算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4. 引进投资额在3亿元至5亿元的,按引资额2‰测算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5.引进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另行测算认定,奖励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引进资金和物资的奖励标准

1.为公益性项目引进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贷款以及国内县外贷款的,使用期限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无息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奖励;低于银行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与银行利率相同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奖励。

2.县直有关部门通过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1%确定奖励金额。(国家和上级部门计划内安排分配的无偿拨款不予奖励)。

3.县直有关部门通过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有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确定奖励金额。(国家和上级部门计划内安排分配的有偿拨款不予奖励)。

4.凡争取上级物资无偿支持的,按其价值的1%予以奖励。

5.获奖的乡镇和部门所获奖金的20%用于奖励乡镇和部门党政一把手,30%用于奖励其他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其余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和补充办公经费。

6.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奖励兑现

1.成立定兴县招商引资经费核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争取上级资金及物资到位情况的核定及奖励兑现工作。县商务局具体负责对全县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项目引荐人的审批认证及奖励兑现工作。县财政局具体负责争取上级资金及物资到位情况核定及奖励兑现工作。

2.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引荐人持本人身份证、投资人与项目所在单位的合同意向书、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章程、批准证书(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以及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向县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县商务局根据引荐登记情况,协调县发改、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验资审核,报县招商引资经费核定领导小组批准。

3.乡镇、县直部门争取上级资金及物资到位后,持相关证明资料向县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县财政局协调发改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认定,拿出初步意见,经县招商引资经费核定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引进、争取资金和争取到物资支持的,受益单位是行政机关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受益单位是民间社会团体组织、个人、企业等非行政机关的,奖励资金由招商引资经费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受益单位支付。

(二)引荐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等利用外资项目及内资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资金由我县受益方支付。

(三)引荐外资举办独资项目或引荐国内资金举办独资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对项目确认和奖励工作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审或直接向县政府申诉。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项目实行挂牌保护。项目建设期间,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场收费、检查,干扰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秩序,确需对企业员工住所和办公地点进行检查或执行公务时,须经县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不得随意扣押企业的法人代表、交通工具和其它财产,冻结或划拨企业账户存款,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法部门要为企业保驾护航,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寻衅闹事以及破坏生产、生活设施等不法行为,迅速出警,及时处理,严厉打击。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属就业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优先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政策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守纪、正当经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以项目单位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为依据,由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和商务局共同审核确认。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待遇类别认定时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商务局提出认定意见后报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核,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出具享受优惠政策待遇类别认定证明,由涉及单位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制发的有关文件与本优惠政策发生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定兴县招商引资经费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