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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唐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发展县域经济,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从县情出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唐海县新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及县内个体私营企业。

第二章 税收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 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地方所得税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执行24%的税率。属于生产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经批准,还可享受适当减税的优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从生产经营年度起免征5年。

(二) 对从事农业开发、水产养殖、畜牧养殖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从经营年度起免征5年。

(三)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第四条:内资企业及县内个体私营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当年新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20%的,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2、属于非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及个人,一年内纳税定额按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最低标准征收。

3、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下岗待工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后,一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新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及县内首次从事经营并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个体私营业主(原照变更或挂照后重新经营者除外),申办各种证照,除工本费用和上缴省、市部分费用外,免交县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期间,减半征收一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职工一年内全部免征。

第六条:各类企业在办理抵押、质押贷款等相关手续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原质(抵)押贷款到期,需继续办理下期质(抵)押贷款的,免收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