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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招商优惠政策

为鼓励投资者在滦平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河北省鼓励投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滦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投资者在滦平新办的企业(铁矿采、选企业除外)从盈利年份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三年。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所得税。

二、土地政策

3、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划拔、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期限与批准的企业经营年限同期。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期限为商服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4、对来滦投资的生产性项目视投资金额和企业规模大小在用地上给予优惠。固定资产投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返还20%;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外资投资企业50万美元以上),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返还40%;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资投资企业1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返还60%;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返还80%;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全额返还;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三、收费政策

5、对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规范化的申报监管,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按标准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低限为基准收取。

6、来滦投资三产项目,其用水、用电价格按王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

7、外资和内联企业调入的人员和“农转非”人员,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其子女入学、就业等与所在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四、引资引项目奖励政策

8、由县政府按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铁矿采、选企业除外)总额3%o奖励中介人,在建成投入运营后兑现;社会自然人引进无偿资金和计划(预算)外资金,按到位资金额的4%给予奖励;机关单位引进的无偿资金和计划外资金,按上年实际完成数超额部分的2%给予单位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单位职工;对引进项目或引进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可视情况给予重奖。

五、其他政策

9、对来滦投资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县内相关手续限时办结。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县受理部门协助企业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0、外来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享受同等信贷政策。对暂时有亏损,但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利润、还款有保证的来滦投资企业,特别是出口创汇企业,县政府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对其予以支持。

11、对来滦投资兴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县领导联系分包制度,一包到底。

12、对来滦投资的企业,县内务部门均不得任意进入企业检查,如需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时,须明确检查内容范围,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批准。较大检查活动,报经县开放办批准。

13、其它未尽事宜,执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优惠政策。

14、本优惠政策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施行之前的来滦企业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仍按过去的优惠政策享受至期满。

15、本优惠政策由县政府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