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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招商优惠政策

一、为鼓励外商来饶阳县投资办厂,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在用地、用电、通讯设施上给予较大的优惠。

1、允许外商在指定区域内依法承包、租赁和成片开发土地。按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确定最高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可以出租、转让、抵押。

2、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自批准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

(1)占用非耕地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性项目。

(2)兴办交通、能源、文化娱乐基础设施项目。

(3)开发利用荒地、废地、坑洼地项目。

3、外商与饶阳县企业合资兴建工业企业,出资额占70%以上的,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免交期满后减半缴纳。

4、属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给予免交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5、在饶阳县兴建的三资企业,免交40%的电力增容费。

6、在饶阳县兴建的独资企业免交通讯初装费;外商投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合资企业,可免交50%的通讯初装费。

二、在饶阳县开办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1、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另行规定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市规定,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的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缴地方所得税五年,减半征收五年。市规定,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缴企业所得税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15%。属于出口型企业的,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仍可继续减按15%征收。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继续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免征农业特产税;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以后的经营期内可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辆使用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或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门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着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将其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免征。

7、在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三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