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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山海关区关于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对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家具体规定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家具体规定的,可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符合国家具体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营业税。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含商标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九、凡外资企业在秦皇岛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均不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营业税。

十一、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十二、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十三、合并、兼并和拍卖企业的,免征营业税。

十四、个人兴办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五、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

十七、企业、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它用地划分清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八、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养、饲、捕业,其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九、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外来暂住人口的卫生服务费、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与本市居民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卫生服务费每人每月1.00元,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3.00元。

二十一、对来我区投资的区外投资企业,可以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