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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开发区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专业招商力度,激发全民招商积极性,形成专业招商与全民招商互动局面,促进开发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良性发展和有效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各镇(办)、区直部门、驻区分局机关人员和所有社会引荐人(包括邢台开发区区内外所有自然人、团体和组织)。

  二、激励原则

  1.加大专业招商力度,围绕主导产业培育,把招商局建成专业化招商实体,成为承担开发区招商引资的主力军;

  2.对区直部门、驻区单位及镇(办)所属人员,凡有引进项目的,给予物质和政治方面奖励;

  3.加大社会引荐人招商引资奖励力度,吸引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

  三、项目界定

  本办法规定的引进项目包括实体类和总部经济类项目。实体类项目按行业又分为工业和三产项目,资金来源仅限于市外(含外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产业、规模和科技含量,实行不同的奖励。不论何类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企业在开发区内注册登记并纳税。

  2.项目已签订正式的《项目入区协议》,并按约定向开发区支付土地款或开工建设。

  四、社会引荐人奖励标准

  (一)实体类项目的奖励计算基数,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数计算(以竣工投产后开发区有关部门评估为准),分为1.5%、1%、0.5%三个等级。

  1.以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奖励:

  (1)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2)外资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2亿元、资金来源为邢台市外的项目(以下简称市外项目);

  (3)产品填补国家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2.以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

  (1)市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包括光伏、新能源、钢制品和装备制造业项目等;

  (2)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市外其它产业项目。

  3.以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5%奖励:

  (1)达不到1、2项规定的市外其它项目;

  (2)市外三产类项目。

  (二)总部经济类项目的奖励计算基数,按实缴税金开发区实际受益部分(扣除企业应享受优惠的政策后)的2%奖励。

  (三)对开发区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或特殊贡献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五、机关人员引荐奖励标准

  1.开发区招商局完成考核任务目标后的超额部分,按社会引荐人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开发区其它部门人员和各镇(办)人员在激励目标之内引进项目的,按社会引荐人奖励标准的80%兑现奖励,完成激励目标后的超额部分,按社会引荐人奖励标准奖励;

  3.开发区机关人员引进世界、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超2000万美元外资项目、超2亿元内资项目者,除按既定标准进行物质奖励外,开发区还将在区聘人员调入、干部提拔、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六、项目登记

  1.项目登记管理工作由招商局负责,引荐人领取制式表格进行登记。

  2.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的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委托人。

  3.引荐人登记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项目入区成功,均计入引荐人招商成果。有效期满后,引荐人需重新登记,或视情况指定其他引荐人。

  七、奖励兑现

  1.项目土地款到位,项目土建开工后十天内,按实付土地款为基数奖励引荐人,剩余奖金待项目竣工投产,按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为基数兑现奖励(签约之日起2年内完成投资有效);对于总部经济类项目在签约之日起满一年后第一个月内,向引荐人一次性支付。

  2.对符合条件的奖励申请,自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之日起10天内提供相关资料报开发区招商局,并经区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开发区管委会研究批准,给引荐人兑付奖励。奖金由开发区财政列支。

  3.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奖金,追究其相应责任。

  4.奖金以人民币计,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自行缴纳。

  八、附则

  1.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开发区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时,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