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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省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省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QSF-2017-150001

陵府办〔2017〕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省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省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省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省级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科学高效使用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省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通过财政专项引导性资金的投入,调动农民积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我县农业品牌升级,提升生产技术和改进生产设备,促进我县“三农”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专业技术协会等。

第二章扶持条件、范围

第三条申请扶持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依据相关规定,在我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我县境内实施项目,具有“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及必要的设施,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优先扶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户,我县户籍农民占全体人数比例不得少于70%;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多次申请以下多类别项目,但申请补贴资金每年合计不得超过50万元,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1,且不得以其它财政资金冲抵自筹资金。

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经相关检疫检测部门批准同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可享受财政资金对引进新品种费用和推广新技术费用补贴50%,运输费用及相关配套费用等不属于补贴范围。

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可享受财政资金对聘请专家费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人员用餐住宿费用补贴50%,费用标准以财政相关规定为准。

贷款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两年期限不超过400万元的贷款,在按要求结清贷款后,可享受财政资金对利息补贴50%。

推介和展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各级政府或经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农产品推介会、展销展示会,可享受财政资金对摊位费补贴50%,交通费、食宿费等不属于补贴范围。

购置仪器或设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质量检测、储存和保鲜等仪器或设备,可享受财政资金对购置费用补贴30%,运输费用、后续维护费用及相关配套费用不属于补贴范围。

第三章申报流程及材料

第五条扶持资金采取先备案后实施、先实施后补贴的方式,由符合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申请,遵照以下流程申报项目:

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向县农业委员会提交5份申请材料,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1、《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成员出资名单、成员账户、合作组织章程、财务制度等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违规违法证明。

4、有资质的会计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审核:县农业委员会审核《申请表》和相关申报材料,根据资金结余、申报材料齐全性、项目必要性,在《申请表》上做出同意实施的意见并公示7天,对不同意实施的项目告知理由。

备案:县农业委员会将相关申报材料向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农业厅农经处报备。

验收: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实施后,将相关材料报至县农业委员会申请验收,县农业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将实施项目、验收结果、补贴金额等情况公示7天。

拨款: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委员会一次性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到申报单位银行账户。

第四章职责分工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要立足本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工作。

农业部门:各涉农单位要积极指导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引导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督促项目完成进度。县农业委员会做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验收,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管,严格按照先实施后补贴的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

申报单位:各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年内不得申请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受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省驻陵单位,各人民团体。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