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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科技企业孵化器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孵化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2006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扶持孵化器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孵化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老政策到期,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延长对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新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流转税方面,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优惠条件

孵化器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涉及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双方,双方都要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享受。

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相比财税〔2013〕117号文件,新政策没有变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认定,并公布名单。

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相比财税〔2013〕117号文件,新政策对孵化企业要求变化较大。一是将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延长到48个月;二是取消了“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规定;三是取消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的规定。新政策放宽了孵化企业的条件。

三.优惠认定

优惠认定方面新政策变化也较大,将原来的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改为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取消了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