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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规定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某些基本的和主要的制约关系,是制定从属性法规的依据。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法律规范组成的各种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的整体。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一般分为行政法、财政法、经济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这种划分不是按照法学家或立法机关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从实际出发,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和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而不断进行法律规范的废、改、立或者建立新的法律部门,使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日益趋于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城市规划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上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国家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有关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城市规划法》的内容有的还涉及到行政法、民法和刑法。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以《城市规划法》为母法,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行政措施等作为子法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城市规划法》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各层次法规、规章、行政措施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城市规划法》确定的规范和原则是不容违背的,其他各层次的法规的内容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同时它所确定的规范、原则又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各层次的地方立法加以充实和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