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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海府〔2015〕14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5〕14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战略部署,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稳增长的专项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加大房地产优惠力度

  继续实施本省户籍居民购房入户政策,加大西海岸片区、江东片区购房入户(含产权式酒店)扶持力度。

  根据住建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行政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文件精神,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二、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规模

  根据住建部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013年11月1日后取得暂定(含)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母公司或平行子公司具有二级以上开发资质的并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全资或控股隶属关系的,母公司或平行子公司出具对项目提供人员、技术支持,并对项目质量安全负责的承诺函的可分期开发建设每期不超过2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规范预售行为,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

  建设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优待境外原籍为琼籍的华人、华侨回乡置业定居

  借鉴福建等省关于归国华侨回国购房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出的原籍为琼籍的华人、华侨回乡置业定居,简化相关手续,予以国内居民同等待遇。

  五、合理调整限价商品房申购条件,简化审核程序

  (一)加快存量房去化节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购我市限价商品房:

  1.申请人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购,但年龄满 25 周岁(含)的未婚居民也可单独申购。

  2.申请人具有本市主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满 3 年;或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5 年(由工商部门、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或属我市人才计划引进,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硕士以上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 5 年(含)以上的聘用合同。

  3.申请人及共同申购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含政策性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含)。

  (二)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能

  1.城镇居民申购(20个工作日):各区住房保障窗口受理城镇居民申购材料→各区住房保障中心复核材料,出具核准意见(7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挂网公示,出具备案审批意见(9个工作日)→各区住房保障中心发放准购通知书(4个工作日)。

  2.单位集中申购(20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窗口受理单位集中申购材料→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复核材料,出具核准意见(7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挂网公示,出具备案审批意见(9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放准购通知书(4个工作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