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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定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加快定安经济的发展步伐,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有关政策,结合定安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定安投资第一、二、三产业的企业或个人,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和定安县人民政府投资政策的,均享受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定安县进一步鼓励和扩大外引内联投资若干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㈠新办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给予第六到第七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减半补助,由地方财政在年终后三个月内给付。

㈡县外境内来定安投资企业,一次性实际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生产(基础设施)型项目和在定城塔岭新区内生产的中小企业,从投产经营产生增值税起,二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县所得部分,按50%奖励企业;并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所得部分按前二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㈢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中国500强或全球500强的企业,二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县所得部分按70%奖励企业,并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所得部分按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㈣来定安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㈤来定安投资的企业,依税法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期满后,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四条 投资本县鼓励的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面积15亩以下的,由县政府审批,土地价格可协议,协议出让价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的税费之和,在此基础上返还10—30%(指存量国有土地);用地面积15亩以上的,报省政府审批,可以享受成本价地价款优惠。

第五条 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项目,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的部分外,县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交后返还: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80%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60%。

第六条 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以优惠方式使用土地者,应在三个月内开工,按合同规定时间竣工投产。如逾期且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投产的,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七条 来定安投资的企业,可根据业主的意愿,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并优先照顾子女入园入学。

第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对一”社会治安重点保护,视投资规模安排警力负责。

第九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或与定安有经济往来、发生贸易关系的车辆,发生一般违章或一般事故一律不扣车、不扣证,对一般事故当事人双方没有较大异议的,采取简易处理或当场调解放行。

第十条 对投资工业项目者的奖励暂行办法。

㈠一次性投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年产值1200—1500万元,年纳税额100—120万元,奖励一套别墅130m2,1个车库15 m2,占地166.6 m2。

㈡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年产值1500—2300万元,年纳税额120—180万元,奖励一套别墅180 m2,1个车库15 m2,占地222.2 m2。

㈢一次性投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年产值2300—3000万元,年纳税额180—240万元,奖励一套别墅230 m2,2个车库30 m2,占地333.3 m2。

㈣一次性投资2000万以上,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40万元以上,奖励一套别墅280 m2,2个车库30 m2,占地500 m2。

别墅区安排在南丽湖旅游风景区内和定城塔岭新区内,可由企业自主选择。项目投资者经营达10年以上(含10年),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对经营不满10年的,可折价卖给项目投资者。

一次性投资金额是指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金额。

第十一条 定安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对象:除本县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外的所有国内外人士、法人和其他机构;奖励办法:凡引荐县外资金(非隶属国家计划投资)投入定安建设已到位的,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