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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澄迈县投资优惠政策及服务承诺

第一条凡在澄迈县投资经营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颂布的所有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海南省内各市县和地区(不含保税区和洋浦开发区)所颁布的各种投资优惠政策,澄迈县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澄迈兴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海南经济特区内销售的,除烟、酒、矿物、油、糖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余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凡属高新技术信息企业和产品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海南省经济特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在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华侨、港、澳、台胞投资用地,其地价在同类地区、同一时间、同样地价的基础上,上缴政府部分可减少20%-30%。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属国家确认的高科技项目,环保建设项目和县政府指定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项目规划实际需要提供用地,其上缴县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减免。

第八条在澄迈投资经营的企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本允许分期注入。

第九条凡在澄迈县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汇按银行比率计算)或在澄迈购买商品房60平方米以上者,经县政府确认后,同意安排一个家转非指标,农村人口到县城购地建房,其地价及各项收费一律优惠20%-30%。

第十条凡在澄迈县投资投资兴办的项目,无论是建设中还是在生产中,凡遭到不法分子干扰和破坏,公安机关将从重从快予以打击。确因治安管理不善或处理不及时,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经调查确认后,县政府负责给予100%的赔偿。

第十一条凡引进资金和项目在澄迈投资建设成功者,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上缴税金额的5%奖励给引进者个人。

第十二条对于在澄迈投资经营的企业,县政府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谁给投资者制造障碍,就摘谁的"乌纱帽";谁砸企业的饭碗,就砸谁的饭碗。为投资都服务,就是为人民服务。

2、实行一个窗口联合服务的办公制,一次性审批,一条龙服务,从投资者报送材料之日起,一周内讨论审批,并办完各种手续。

3、实行领导包干责任制,将审批的建设项目具体分解到县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及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跟踪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确保项目建成投产。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准给投资兴办的企业下达口头或书面停工、停产等阻碍建设的生产的通知,不准乱摊派,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伸手和吃拿卡要。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到宾馆、酒店和企业集体住宿地查房,违者,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