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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中县鼓励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境内外客商在我县区域内投资开发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和社会事业,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土地

1、当年一次性基建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工业项目、旅游项目使用土地100亩以内的一律免收地价款。

2、用于农业开发的国有及集体所有荒山、坡地、荒地可采用联营、租赁、承包、股份等多种形式给予方便和优惠,用于高效农业生产的土地承包款一般每亩每年10~20元。

二、税收

1、投资基地设施建设或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所得税,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三年起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3、凡来我县投资建设有一定规模项目,其新增增值税地方所得25%部分由财政返还50%以上。

4、投资者用获得利润在我县再投资扩建新办联营企业的,返还再投资部分所得税。

5、外业投资在本县办第三产业,除产权交易机构、房地产开发联营、投资性公司和集团公司外,其他企业的注册资金可减少10000元。乡镇和农村村委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先登记后注入资金,注册资金最低额可减到5000至2000元。

6、在县内边远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兴办第三产业,凡月营业额300元以下的,可选试业一年后补办登记手续,试业期间免交税、费,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收取。

三、服务

1、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和“一条龙”服务的审批制度,县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外来投资的协调工作,县贸易局具体办理外来投资的有关业务。

2、对所有外来投资项目,属县内审批的,由县投资促进委员会讨论审批,自证件交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8个工作日内上报,并负责催办,经县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的项目,由县贸易局负责协调办理有关手续,不需投资者跑任何部门。

3、制订各种税费收取“明白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将企业的各种税费收取标准明确写在“明白卡”上,“明白卡”外的任何税费,企业有权一律拒付。各种收费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统一规定,企业应按时上缴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4、本县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依法为外来投资经营者提供安全保障,对投资企业加强治安保卫,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企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凡是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因治安问题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县政府承诺负责协调赔偿。

6、凡在县城购买商品房者,可凭建设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直系亲属“农转非”指标4名。

7、建立重点项目责任制。对重点投资项目,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选派有关人员协调解决各种困难,确保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8、纪委监察局设立投诉中心和投诉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原有的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县贸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