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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11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在更大范围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方案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进一步破解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打通改革推进的“最后一公里”,加快营造我省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在学习借鉴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以全方位为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服务为目标,主动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开展行政审批分类改革试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切实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二、试点范围

在贵安新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遵义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成熟做法。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未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借鉴推广试点地区经验和做法,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做好准备。

三、试点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编制《贵州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见附件),在上述试点地区适用。

四、改革方式

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分五类推进。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审批改为备案。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三)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四)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五)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五、改革要求

(一)优化部门监管职责划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划分。对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由许可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无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多个部门且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指定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二)强化落实“双告知”工作。按照《贵州省“双告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双告知”工作的运行管理,确保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现跨部门互联共享。工商部门要依托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双告知”平台,依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过程中,将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同级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三)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探索开展联合检查,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进一步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29号)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对严重失信主体,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五)加快推进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平台和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推广运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平台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集中公示,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六)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工商、编委办、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配套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遇到的问题。试点地区所在地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全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形成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改革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配套制度。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对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试点地区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自文件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订配套制度措施,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监管手段,确保尽快启动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三)强化督查考核。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内容主要针对有关政府、部门贯彻落实本方案的情况,通过晒成绩、比差距、找不足,确保改革具体事项落实到位。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充分运用督查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论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褒奖,对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追责,着力营造务实高效的改革氛围。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兴媒体资源,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政策宣讲、法律解读等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企业和群众精准理解改革精神、充分享受政策便利,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