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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兴仁县委办公室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仁县招商引资优恵政策办法(暂行》的通知

兴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对外开放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着力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动兴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和省、州外商投资有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驻兴仁县域相关企业,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贵州省、黔西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单独供地企业,投资强度须达200万元/亩以上,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任务的企业,享受8万元/亩土地价格优惠政策;合同约定期限内完不成项目投资建设任务的,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第四条单独供地企业,投资额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和省、州相关优惠政策外,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

第五条入驻兴仁工业园标准化厂房区的企业,除享受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和省、州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凡是在2013年度以前入驻兴仁工业园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每平方米产值达到5000元/年的,可享受租用标准厂房“三免两减半”(第一、二、三年免收厂房租金,第四、五年减半收取)优惠政策。

2.凡是在2013年度以后入驻兴仁工业园标准化厂房区的企业,每平方米产值达到5000元/年的,享受一年度免标准厂房租金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政府对落户兴仁县域内企业,从企业实际纳税之年的地方税收部分提取50%,用“以奖代补”方式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扶持资金。

第七条若以前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兴仁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