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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我县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符合我县实际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县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在具有一定基础条件和竞争性的行业先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步推开。

--固化预算,部门实施。坚持在既有预算管理的框架内统筹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采购”的要求,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具体负责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大力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凡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提供,不增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坚持费随事转,逐步实现从“养人”向“养事”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强化改革,健全机制。要把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结合起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有公共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二、目标任务

启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2016年为试点探索阶段。县林业局、县城管大队、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等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重点在城市绿化、环卫保洁、学前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就业培训、城市规划等行业先行试点,要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和范围,初步构建起“规范统一、公开公正、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2017年-2020年为全面推广阶段。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基本建立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群众需求相契合,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全面推广,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购买主体、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或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三)主要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在全县指导性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购买程序

1.制定指导目录。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履职需要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全县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随客观实际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政府要依据全县指导性目录,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县具体实施目录或直接选择试点执行项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政府采购网、地方党政报刊等信息平台,将指导性目录内容以及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进行公开。

2.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全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详见附件),结合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3.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4.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要根据当年度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制定具体方案。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服务的市场发育程度、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具备竞争性条件的项目,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购买主体也可根据服务的性质、内容和对象等,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凭单等形式购买服务。对于现阶段市场能够提供但暂时无法形成竞争的项目,可以采取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培育多元承接主体,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5.服务项目购买履约。购买主体要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择优选择承接主体,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督促承接主体严格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购买主体要对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对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购买主体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承接主体实施情况,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项目服务资金。

6.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出台绩效评审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构,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县人民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作为推进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编制、发改、民政、工商、监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加强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综合协调、资金保障和资金审查等职责,制定出台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审定购买服务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机构编制部门应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征信服务和使用信用记录及信用产品的审定;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编制符合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名录,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审计、监督,以及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评价。

(三)强化资金监管。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确保预算资金管理安全、规范、有效。财政部门在预算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经费时,增加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鼓励相关购买服务工作和社会组织的扶持培育。

(四)严格监督检查。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信用机制和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册亨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