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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关于实行代金券制度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市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关要求,为推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高技术服务业取得突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更大地撬动以企业为主体的高技术服务投入,特制订代金券运行管理办法,搭建企业服务平台。

  第二条 代金券

  在本办法中的代金券特指支持和鼓励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用于企业与服务机构之间开展研发外包、检测外包等合作中抵扣等值的现金。是一项惠及企业和服务机构的政策。

  第三条 主要功能

  1、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搭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经开区企业之间的合作平台;2、整合全省范围内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为经开区企业的研究开发提供公共检测服务平台;3、促进经开区企业相互协作配套、经开区企业积极拓展外部市场,搭建信息交流平台;4、对通过平台进行合作交流,并符合代金券扶持政策的企业和机构,搭建代金券申请和兑现平台。

第四条 支持方式

  经开区企业服务平台是代金券推行的主要载体。对通过平台进行的研发外包、检测外包等项目进行扶持,形成利益诱导机制,促进企业高新技术的运用和合作交流。

  第五条 支持对象

  在平台上提供服务的机构原则上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经开区认定的服务机构;2、与经开区签订了合作协议的省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3、在经开区生产经营且具有相应服务能力和资源的企业。

  在平台上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必须在平台登记备案,并开展能力展示工作。能力展示是指企业和有关机构将自身服务能力策划整理后发布到平台的门户网站或印制宣传彩页等各种方式进行展示,所展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 服务对象

  企业服务平台的主要服务对象是:1、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且必须是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2、依法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年检合格的工业企业;3、为经开区内工业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

  为规范管理,促进平台的健康发展,提升平台服务企业的能力,平台的服务对象必须在平台登记备案或者进行用户注册。

  第七条 平台业务流程及责任单位

  1、平台业务流程:信息采集能力展示  交流合作项目见证项目评审

  交流合作是指有关企业、服务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将拥有的待转化的科技成果、大型科学仪器等资源和需求通过平台进行展示,为服务对象提供一个进行交流和合作的平台。

  2、经开区投资服务局作为企业服务平台的重要构成部分,负责做好平台管理运行工作,资金兑现审核工作。具体要管理好服务平台的门户网站,协调好平台内的服务机构,并向经开区企业做好政策宣传,促进项目各方的合作等。

  第八条 代金券使用范围和原则

  1、代金券的使用范围必须只能用于开展研发外包、检测外包和高技术服务相关等平台支撑项目。其中,研发外包的项目承接方可以不是经开区注册的机构,但必须是通过在经开区注册并认定的服务机构促成合作的;检测外包业务其项目合作的双方必须同时是在经开区注册的机构。

  2、一个企业的代金券只能在核定给本企业的额度内使用。对于有多个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代金券的项目必须是本企业在经开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否则不予以支持。提供服务的机构和接受服务的工业企业,双方通过平台达成合作意向后,由接受服务的工业企业向平台提出申请,经平台初审资格合格后,上报经开区纪工委、投资服务局等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上报管委会审议,并及时将审议结果反馈申请企业。

  第九条 代金券资金来源

  代金券兑现资金在经开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首个年度按1000万元额度安排,后续年度根据实际效果再增大投入。每年安排不低于1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第十条 代金券额度核定

  1、代金券额度核定由经开区投资服务局负责,额度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代金券固定额度,年产值10亿元以上规上企业每年固定代金券额度为5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规上企业每年固定代金券额度为25万元,5亿元以下亿元以上规上企业每年固定代金券额度为15万元,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规上企业每年固定代金券额度为8万元;另一部分为代金券浮动额度,根据企业当年项目情况确定,当年企业有新增项目实施并在经开区投资服务局备案的,可按项目投资总金额的0.5%增加代金券额度,最多不超过20万元。

  2、经开区投资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后,将企业代金券额度数提交管委会专题会议审议,核定代金券额度到该企业的名下。

  第十一条 代金券使用程序

  额度核定通过平台进行业务合作意向 第三方见证或参与提交代金券使用申请审核同意签订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提供资料资料审查

  资金兑现。

  第十二条 代金券兑换方式及标准

  1、原则上,代金券每个季度兑现一次,每年4、7、10月份及次年的1月份为兑现时间节点,企业和服务机构要按照时间要求,完善相关资料,未按时间提供资料的,顺延到下一个季度兑现。

  2、在企业与服务机构双方认可的基础上,企业在不超过本企业代金券总额度的范围内,可提前将代金券支付给服务机构,按照代金券使用程序对资料审核后,服务机构可直接到经开区投资服务局兑现代金券。

  3、企业通过服务机构开展本办法扶持范围内业务合作的,服务企业办理其各项业务的代金券兑换,由服务机构及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在不超过其服务对象的代金券总额度的范围内,按服务机构在经开区注册登记情况,分情况进行兑现,在经开区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按其已经取得的技术性和服务性收入的40%,直接由经开区投资服务局兑现服务机构代金券,该资金占用企业的代金券额度;未在经开区注册登记但经认定的服务机构,按其已经取得的技术性和服务性收入的20%,直接由经开区投资服务局兑现服务机构代金券,该资金占用企业的代金券额度。

  第十三条 代金券预算核定

  代金券实行预算核定制,一般每年核定两次,核定以后不再增加额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报管委会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 代金券结余管理

  原则上,代金券按年度进行管理,本年度没有使用完的,不再结余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代金券监督管理

  原则上,经开区纪工委每年对当年代金券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代金券制度运行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企业及服务机构必须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提供假资料套取代金券的企业,5年内不给予区级资金支持,不帮助申报上级项目和资金支持。对提供假资料套取代金券的服务机构,取消享受本办法政策扶持的资格,5年内不给予区级资金支持,并在经开区企业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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