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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工业园标准厂房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兴仁工业园瓦窑寨标准厂房区(以下简称园区)以服装加工为主体的服装城开发建设步伐,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建立长效机制,提高企业入驻率,不断促进园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园区的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兴仁县园区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统一跟踪服务。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三条申请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原则上以服装加工和服装加工配套产业为主,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单个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服装加工企业平车(含裁床、绣花等其他加工设备)数量在300台以上,使用厂房面积单位年产值在每平米5000元以上,县级地方税收贡献率在每平米120元以上的服装加工及服装加工配套产业项目可以优先申请入驻园区。

第四条 申请入驻园区企业必须在兴仁县属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在兴仁县本地进行税务登记。协议签定后,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入驻企业的投资规模,确定项目所用标准厂房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手续。

第四条入驻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无烟尘、无污水、无异味等污染物排放,环评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入驻园区企业要遵守园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要保持厂区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六条入驻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章标准厂房优惠政策

第七条 入住标准厂房的服装及服装加工配套类企业,分阶段享受标准厂房的购买优惠政策。

第一阶段:2013年9月10日前入驻园区五层标准厂房的生产性产业类企业,若继续选择租赁标准厂房的,必须按照原合同和园区的规定,租金实行先缴后奖原则,以后取消优惠价购买标准厂房政策,达不到投资强度、产值规定和税收贡献率的,第一年取消租金奖励政策,第二年自行搬出标准厂房;购买标准厂房的,按建设成本价1400元/平米优惠,享受首期付款800元/平方米,余款在五年内分期付清。同时,达到规定投资强度,产值和税收贡献率的,可享受五年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阶段:2013年底前,即2014年1月30日前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安装好设备,为春节回乡就业人员准备好就业岗位的服装加工和服装加工配套类企业,购买标准厂房,按建设成本价1400元/平米优惠,享受首期付款900元/平方米,余款在五年内分期付清。同时,达到规定投资强度,产值和税收贡献率的,可享受五年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阶段:2014年春节后至2014年6月30日前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服装及服装加工配套类企业,购买标准厂房,首期付款按1100元/平方米,余款五年内分期付清。同时,达到规定投资强度,产值和税收贡献率的,可享受五年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四阶段:2014年7月1日以后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服装及服装加工配套类企业,一律取消厂房租金优惠政策和税收奖励支持政策;购买标准厂房的,一律按建设成本价140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购房款。

第四章 金融服务政策

第八条园区管理办公室协助入园企业完善土地、房产等手续办理及向银行申报抵押贷款等融资业务。县属兴仁县金凤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宏诚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优先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五章 劳动用工保障政策

第九条 鼓励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个人踊跃推荐服装加工熟练工到入驻园区企业就业。凡在2014年3月30日之前推荐到园区就业的熟练工,经企业考核正式上岗后,若月工资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园区管理办公室向推荐人(即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每成功推荐一人奖励500元,奖金从所推荐熟练工正式上岗后第二个月开始兑现,每月兑现100元,连续兑现五个月;凡是自荐到园区服装企业就业的熟练工,按本条奖励标准奖励500元,奖金从正式上岗后第二个月开始兑现,每月兑现100元。若所推荐熟练工月工资低于2000元的和自荐熟练工月工资低于2000元的,推荐人、自荐人均不享受推荐奖励金;所推荐熟练工就业后中途离职或被辞退的,该奖励金同时终止发放。

第十条 入驻园区企业就业的人员,优先享受1个月的免费就业培训,培训期间可申请培训就餐补助600元/人·月。补助金在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一次性兑现。

第十一条 入驻园区企业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园区,并参照兴仁户籍人口优先享受兴仁县重大疾病单病种住院基本免费医疗保障政策,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方式按县办通〔2011〕54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入驻园区企业就业的人员,原户籍为农业户口的,可继续享受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和农村计划生育、教育以及各项农村惠民补贴等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入驻园区企业就业满一年,并与园区企业签署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优先申请购买园区家庭公寓(原则由企业牵头组织团购10套以上),并享受优惠成本价1306元/平方米。园区对购买园区家庭公寓并连续5年稳定在园区企业就业的人员,实行园区家庭公寓购买奖励,每户奖励4500-6000元(奖励标准以实际购房产权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8元)。凭园区就业合同,工资发放清册证明及企业证明等相关材料道园区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十四条 园区企业就业的人员,租赁园区公寓的享受廉租住房优惠价格:50平米以下户型,租金每月每平方米2.25元;50—60平方米户型,租金每月每平方米2.3元。物业管理、水电费按规定自行缴付。

第十五条 园区入驻企业就业人员,根据其意愿,其子女优先安排就近入学或到县城区学校入学。

第十六条 园区入驻企业就业的人员,享受园区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

第六章园区服务政策

第十七条园区管理办公室对入驻园区项目实行“一站式管家服务”。园区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入驻企业的申请后,对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园区管理办公室派遣“企业管家”协助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立项批复和工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园区内企业的相关检查,由园区统一组织,定期和不定期集中进行,工业园区内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发生,切实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二○一三年十一月一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