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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命名 “无传销县(市、区)”的决定

州人民政府关于命名 “无传销县(市、区)”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贵州省“无传销城市”认定办法(试行)》的要求,州打击传销规范直销联席会议组成考核评估小组,对全州各县(市、试验区)开展打击传销、创建“无传销县(市、区)”工作进行了考核评估,并于2015年12月17日-23日在《黔西南日报》上进行了公示。

经研究,决定命名下列县(市、区)为“无传销县(市、区)”:

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贞丰县、普安县、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义龙试验区。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