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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现代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试行)

  为加快贵阳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在高新区新注册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商务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商贸流通业、公共服务业等现代科技服务业企业。

  第二条 优惠政策:

  (一)企业纳税奖励: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企业,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并纳税,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资金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第1-2年60%,第3-4年50%,第5-6年40%,第7-8年30%,第9-10年20%。

  (二)个人所得税奖励: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对在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高新区企业就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自就业之日起十年内,在区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七年50%比例奖励。

  (三)企业开办资金补助: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对符合第一条规定并在高新区新设立全国总部、地区总部且注册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注册资金1%的比例给予开办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企业分期出资达到上述规定注册资金规模的,按照分期到位资金逐步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增资部分不再享受该补助资金。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四)项目建设进度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对提前完成企业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项目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成本,下同)2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项目总投资5亿元(含)至10亿元,奖励300万元;项目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奖励500万元。

  (五)办公及经营用房补贴: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自建自用总部大楼或购置自用办公及经营用房的,按照所征收契税50%的比例进行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市场指导价的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元/平方米)给予首年房租补贴。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章 高技术服务业

  第三条 支持对象:研究开发、研发成果转化、软件开发、软件技术与工程、信息系统集成、信息服务外包、数字内容等服务机构及互联网、数据中心、通信增值服务企业。

  第四条 支持内容:

  (一)享受总则中规定的除“办公及经营用房补贴”外的优惠政策。

  (二)其他相关政策参照高新区管委会《鼓励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筑高新管发〔2012〕6号文执行。

  第三章 科技商务服务业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一)专业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会计、审计、税务、认证认可;信用评估、产权交易、经纪代理、管理咨询、市场调查;动漫及创意设计、工业和工程设计;勘测、检测、监理、节能服务;旅游资源开发等。

  (二)企业管理服务:包括项目策划、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

  (三)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人事代理、人才推荐、教育培训、劳务派遣等。

  (四)商务服务:包括广告、策划、传媒、会展及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等。

  第六条 支持内容:享受总则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金融服务业

  第七条 支持对象:金融服务外包、天使投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金融服务机构;担保、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中远期交易平台、融资租赁等机构。

  第八条 支持内容:

  (一)享受除总则中规定的“企业开办资金补助”外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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