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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入驻审批程序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筑高新管发(2013)10号 贵阳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筑高新管发〔2013〕10号贵阳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入驻审批程序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入驻审批程序及扶持办法》已经区工管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附件:《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入驻审批程序及扶持办法》2013年3月25日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入驻审批程序及扶持办法(试行)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促进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贵阳国家高新区)快速、健康发展,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办法(试行)》(黔国土资发〔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2011年贵阳国家高新区制定的《贵阳国家高新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工业项目入驻审批程序及扶持办法(试行)》一年来的实施经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产业导向 为更好的遵循“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养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的产业范畴,贵阳国家高新区将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优先引进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光电等产业,力争成为大规模吸引各种发展要素的平台,成为贵阳市乃至全省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区域,成为全省、全市“两加一推”示范区。第三条 用地申报流程(一)企业向区招商合作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入驻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的企业资质等证明材料,提出入驻园区及用地需求。(二)由分管招商工作的管委领导牵头,召开项目评审会,区招商合作局、产业发展局、科技创新局、规划局等部门共同对申请入驻园区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提出选址意见。(三)区招商合作局根据评审及选址意见起草投资协议,并报请管委会进行审定。第四条 项目准入条件(一)企业工商、税务、统计等关系均要落户贵阳国家高新区。(二)项目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广阔。(三)项目需符合园区布局规划及环保要求,原则上按照产业项目分类,入驻相应产业园区。(四)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金(含)以上。(五)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准入条件的项目,给予供地;不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安排进入标准厂房。第五条 建设进度要求 入驻项目原则上在土地交付使用2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投资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自动工建设之日起12个月之内建成投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24个月之内建成投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原则上36个月之内建成投产。第六条 项目扶持标准(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项目,根据其高度(技术水平、科技含量)和新度(新产品、新技术)可给予最高4万元/亩的扶持。(二)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最低达到400万元/亩,仓储物流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最低达到200万元/亩、科研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最低达到750万元/亩,即可享受扶持2万元/亩,若实际固投强度超过上述标准,则每亩扶持=2万元+每亩实际固投强度差额/10万元*0.2万元。(三)产出强度最低达到300万元/亩,即可享受扶持1万元/亩,若实际产出强度超过上述标准,则每亩扶持=1万元+每亩实际产出强度差额/10万元*0.1万元。(四)税收强度最低达到30万元/亩,即可享受扶持1万元/亩,若实际税收强度超过上述标准,则每亩扶持=1万元+每亩实际税收强度差额/10万元*0.1万元。(五)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含)、5000美元(含)以上的,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的扶持可在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原基础上分别提高20%、40%、60%。(六)项目用地按实际评估价挂牌,挂牌价不低于平均土地成本,按照第六条扶持标准计算后,工业用地每亩扶持不超过每亩挂牌出让单价;物流用地每亩扶持不超过每亩挂牌价-5万元/亩;科研用地每亩扶持不超过每亩挂牌价-5万元/亩。第七条 政策认定和兑现(一)享受扶持政策的项目必须是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并经由管委会认定。(二)项目扶持标准及认定:1.产业项目的高度和新度,经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认定,并提出扶持建议;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按照投资协议的建设周期内完成投资后,经由区产业发展局认定,并提出扶持建议。对于分期推进的项目则先分期兑现,待项目全部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有所增加的,经认定后可补齐余下差额;3.产值强度,自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由企业自行择期申请,经由区产业发展局认定,并提出扶持建议;4.税收强度,自企业在贵阳国家高新区缴纳税收后5年内,由企业自行择期申请,经区财政局认定,并提出扶持建议。(三)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扶持根据达到条件的先后顺序依次兑现,当兑现的扶持资金累计达到规定的限额后,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其余扶持政策。各项扶持政策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四)扶持标准经相关部门认定提出扶持意见并报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负责兑现。第八条 对投资规模大、用地少、科技含量高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世界著名跨国企业投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第九条 其他事项(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二)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国家土地相关法规、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三)本办法由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贵阳国家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印发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