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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兴办开发性企业者优惠政策

县外不论集体、个人帮助我县引进资金创办开发性企业的,资金注入我县帐户,对引资人进行奖励;凡引进有赏资金的,按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尝资金的,按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由政府下文,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来投资项目办理手续从简从快,原则上三天内办好手续。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优先纳入我县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在建设定点、征地、拆迁、运输、供电、能源、原材料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价格从优。

开发性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自用的新建房屋,自建成购置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新建开发性企业,属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按政策规定免交,其他开发性企业在建成之间实行挂帐,企业投产盈利后分期交纳。

租凭、承包、参购买我县亏损企业的,3年内免征所得税,3年至5年减半征收。新建开发型企业,税费按下限收取。

投资新建开发型企业,年创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奖励50万元,厂长(经理)奖励40万元,副厂长(副经理)奖励15万元,年创税达500 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厂长(经理)奖励15万元,副厂长(副经理)奖励8万元;年创税达100万元的,奖励8万元,厂长(经理)奖励6万元,副厂长(副经理)奖励3万元;年创税达50万元的,厂长(经理)奖励3万元,副厂长(副经理)奖1.5万元。

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治安管理,为外来企业创造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政策上给优惠,政治上给支持,权益上给保障.开发型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治安保卫机构,公安部门给予配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