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黔西南安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保障用地需求。全省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预留足够指标用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做到应有尽保;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或5亿元以上项目,由省级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用地节约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大产业、大项目实行“点供”。对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产业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二)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对外来投资企业注册地在我省产业园区的鼓励类和优势产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 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省级以下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采取技改投入等形式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扶持。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具体的鼓励扶持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实施。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有关鼓励利用外资、扩大开放和支持西部大开发、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要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省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对省内重点出口企业,在申报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无误的前提下,省国税部门于8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扩大到省内所有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