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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招商政策

为了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建设经济强市步伐,全面放开投资领域、放开投资方式、放开企业开办条件、放开经营范围、放开人才引进,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决定》,制定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严格控制土地征用中的收费项目。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中,除国家规定应征收的外,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

2、严格控制土地征用的收费标准。外来投资企业征用土地,各项目费用均按规定标准下限收费;对征地管理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内进行优惠收取。

3、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实行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对来我市投资办项目的国内外大型知名企业、上市公司和投资从事工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生物资源(含制药业)开发、科技开发、文化教育、基础设施、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立项、优先报批;生产性投资企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可实施保本出让。

二、税收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给予以下优惠:

(1)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作生产发展资金;后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奖励50%,属国家鼓励类投资企业,奖励85%。

(2)外来投资者兴办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技术密集型企业及开发性农业等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10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企业作生产发展资金。

(3)凡以租赁、承包、托管、兼并、入股等方式经营我市亏损企业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所交企业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作生产发展资金;后3年缴纳的所得税奖励50%。

2、外来投资企业招聘我市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达到我市规定比例的,按再就业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

3、外来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3年内按50%奖励。

4、外来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投资总额中带入资金达50%以上,投产后3年内,按缴纳的增值税我市财政所得部分,给予50%额度的奖励。

5、外来投资企业自建自用或购置自用的新建房屋,从自建成或购买月份起,10年内征收的房产税给予全额的奖励。

三、扶持政策

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外来投资企业的银行贷款贴息和奖励,重点扶持:

1、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支柱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

2、对投资额磊、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合理回报或其他开工的综合补偿。

3、凡外来投资企业,规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下限收取。投资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给予优先安排,5年内缴入市级财政的行政规费,按最低下限50%给予奖励(招投标项目除外)。

4、对承包、租赁国有或集体亏损企业的,经过批准,5年内免交承包、租赁费。

5、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在我市所办企业的税后利润或红利,投入企业再生产或新办企业的,按投资部分对地方实际贡献,在3年内给予必要的扶持。

四、户口政策

凡到我市投资的企业、个体客商和各种性质的办事机构,均可按规定程序申办我市城镇户口,且只收取办证工本费,外来投资者、企业员工的子女在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优遇。

五、奖励政策

1、对外来投资者,根据其主办企业贡献大小,由市政府财政列支奖励。

2、在我市工作满2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人员,可参与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经营管理者的评选。

3、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清镇市荣誉市民”证书或依法依章程取得政治与社会待遇和荣誉。

4、对帮助我市引进项目、资金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利税和贡献大小,在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1%至1.5%给予奖励。具体操作按《清镇市引进项目资金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六、其他

1、凡属清镇市境外客商在清镇市投资兴办的企业、项目和驻市中央、省、贵阳市属企事业单位的新建多种经营项目适用本优惠政策。

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