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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 投资服务方面

1、 本着"热情接待、周到服务、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对外来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

2、 外来投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时,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大类或中类放宽经营范围以登记。

3、 投资30万元以上,从事第三产业的外来投资可免费试营业3个月,试营业期满,由有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证明手续。

4、 对外来投资者及其亲属在办理出入境、居住、居留和子女入学等手续方面提供方便。外来投资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可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5、 切实保证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乌当区外来投资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免费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6、 区属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进入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7、 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洽谈及在建期间由区一名副县级上领导负责联系、协调各种关系,直至项目落实并建成投产。

二、 行政收费方面

1、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商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户我区,其注册资本经担保在一定期限内分步到位的,组建公司时行政部门免收有关费用。

2、 外来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3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在办理工商证照时,只收取工本费和减半收取登记费。

3、 外来投资企业办理接水手续,水增容费按规定标准应缴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免20%缴纳;应缴纳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减免50%缴纳。接水工程决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免收人工费。

4、 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用电手续,免收装机容量8千瓦以下(含8千瓦)的用电设施和申办电锅炉的贴费。

5、 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建期间免收水、气增容费和供电补贴费。

6、 在本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验资或资产评估的,有关费用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三、 土地使用方面

1、 外来投资者购买荒山荒地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可按"三荒"使用权拍卖的优惠办法办理;在不属规画红线范围内购荒开发,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可在所购荒地内修建与生产经营相配套的固定建筑,并可办理建房手续。

2、 我区使用国有土地参股与外来投资企业联合创办的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生产企业,不另交土地出让金。

3、 非国有企业与中央、省、市驻我区国有企业联营,兴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承包、租赁其场地新办企业的,免交土地出让金。

4、 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落户我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5、 外来投资企业签订用地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时间一次性足额交清土地使用权地价(含乡镇、村、农户部分)的,给予乡(镇)、村所得部分10%至20%的优惠。

6、 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征地管理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征地管理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7、 外来投资者投资从事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享有周边土地的优先开发权。

四、 税收优惠方面

1、 凡我区境内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投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一律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执行,即:按15%企业所得税率征收所得税,并自投产之年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免2年的优惠。

2、 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减半征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有关交易税费。

3、 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和地面附着物,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设规划需要使用时,其转让产生有关税费,按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4、 凡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条件或多或符合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中药科技产业的意见》(市发17号)、《关于加快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术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市发1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无论企业申请与否,我区税务机关均主动为其办理税收减免的有关手续。

五、 政府扶持方面

1、 对守信用、管理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由区综合投资公司协调金融部门给予必要的信代支持。

2、 区人民政府在1999年至2002年每年安排代款额度1亿元的贴息资金,专项目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柱产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和高税利企业的代款贴息。

3、 对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综合补偿。

六、户籍政策方面

1、在我区设立省级以上高等学院校、科研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 、大型企业(含企业集团、公司、商社及相应变事 ),可按规定程序申办我区常住户口。

2、凡符合《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 于调整部分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黔府发18号)规定准许入户的人员,公安户籍部门及时按规定给予办理。

3、 在我区境内与办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及其直系 申请当地非农业户口的,一律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

4、 在中 业生自原到我工我区企业工作的,经企业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其人事关系进入区人才交流中心,可申请落户为我区非农业户口,免交城市人口增容费。

5、 凡在我区各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 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见 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主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6、 被征地农户符合农转非条件的,一律办理非农业户口,免交城市人口增容费。

七、 纳税奖励方面

1、 企业当年纳税(区级财政所提,下同)达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的、区人民政府在新添寨地区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3宗共1200平方米的宅基地奖励,其建成的地面附着物可以继承或转让。

2、 企业当年纳税达25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水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区人民政府在新添寨地区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4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宅基地奖励,其建成的地面附着物可以继承或转让。

3、 企业自1999年以来连续3年纳税达500万元/年以下200万元/年以下150万元/年(含150万元)以上、150万元/年以下100万元/年(含100万元)以上的。区人民政府在新添寨地区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00平方米、15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址奖励,其建成的地面附着物可以继承或转让。

4、 企业在2000年纳税达1500万元以上的,区人民政府在新添寨地区无偿 10亩左右的国有土地供企业使用;企业在2001年--2002年纳税达1500万元以上的,区人民政府在东风、水田地区无偿 10亩左右的国有地土供企业使用。

5、 年度内纳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并授予企业 。

八、 引资奖励方面

1、 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到我区投资开发的引资者(含中介机构,下同),在资金到位、项目开工时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下同)0.5%的奖励;项目建成投产时再给予0.5%的奖励。

2、 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到我区进行投资开发的引资者,在资金到位、项目开工时给予0.5%的奖励;项目建成投产时在新添寨地区再给予一套80平方米商品房的奖励。

3、 争取到省以上的关单位对我区项目发款的引资者,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的奖励。

4、 引进企业收取区为国有企业的引资者,按实际成交额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

5、 引进企业兼并、租赁、承包、参股区为国有企业的引资者,按被兼并、租赁、承包、参股企业年新增利润总额的5%予以一资性奖励。

6、 引进无偿援助或捐赠资金(不含救灾捐款)到我区的引资者,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予以一资性奖励。

7、 引进省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区转化后,如当年内上缴税收达到或超过300万(区级财政所得)的,按5%至10%比例,一次性重奖该高新技术成果的拥有者。

8、 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人士邀请外来投资者,发生的食宿、交通差旅费由邀请方承担。

九、 奖励落实方面

1、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引资者的奖励及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区、乡(镇)两级财政按现行制分比例承担,由区税务部门按年度核实当年实际入库税务税款,区招商局会同区计经、审计部门核衩当年实际引资额,区财政局予以认定并统一兑现。

2、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宅基地奖励由区招商局负责办理土地使用及建房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3、 结引资者的商品房奖励由区招商局负责办理产品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