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审批和集中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农文旅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麻江县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审批和集中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江县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审批和集中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等法律法规,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涉及个人和家庭财政补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补助资金”)的管理,简化资金审批流程,优化资金兑现方式,有效避免资金在发放过程中发生滞留、挪用、贪污、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补助资金,是指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对涉及个人或家庭的生产生活以现金形式进行补贴补助的资金。
第二条补贴补助资金的兑现统一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县内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集中发放,即涉及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补贴补助项目,不再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或其他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商业银行,通过开设的专用账户将资金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的账户。
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补助所需资金的统筹调度,及时将资金进行分配和下达。
(一)补贴补助对象明确,且不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补贴补助资金,县财政局直接将资金转下达给业务主管部门。
(二)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由县财政局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对资金进行分配,并根据资金分配文件将资金下达给业务主管部门。
(三)需统筹安排的补贴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根据批复的资金统筹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给业务主管部门。
(四)县级安排的补贴补助项目及资金,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示意见进行安排。
第四条业务主管部门对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联合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进行分配,并将资金分配文件印发至乡镇(街道),同时对补贴补助对象、时间、条件、标准、程序进行明确。
第五条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补贴补助对象资料收集、汇总、调查和核实,以及补贴补助项目的验收、档案整理工作。
(一)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公示、公开和公告工作。
(二)审核、汇总补贴对象的信息和相应的数据,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三)指定专人同资金代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兑付过程中的信息沟通。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按月(次)向县财政局提交补贴补助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根据审批意见将资金拨付至补贴补助资金集中发放专用账户。
(一)做好并指导乡镇(街道)补贴补助资金发放的公开、公示和公告工作。
(二)审核和汇总乡镇(街道)上报补贴补助对象信息及数据,编制《麻江县财政补贴补助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并附《麻江县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审批表》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与委托银行签订补贴补助资金账户管理协议,指定专人与委托银行做好兑付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和资金发放核实工作。
第七条县财政局对涉及补贴补助项目所需资金,优先进行安排、优先办理支付业务。
(一)县财政业务股室对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麻江县补贴补助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用款计划进行批复。
(二)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补贴补助资金集中发放账户。
第八条受托代发银行在收到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签章的《麻江县财政补贴补助拨付申请表》《麻江县财政补贴补助资金拨付审批表》《麻江县补贴补助资金发放清册》,并在收到资金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项补贴补助资金发放完毕。
(一)做好补贴补助资金集中发放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好托管协议。
(二)代发银行对发放失败的资金应及时查找原因,对存在的错误经业务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更正后及时发放;对不能发放的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回,补贴补助资金发放账户月底不保留余额。
(三)将补贴补助资金发放记录(流水)盖章后分送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
第九条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县财政局等单位结合部门工作职责,适时对补贴补助资金的兑现工作进行督办、督查和检查。
第十条涉及种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通过农补网发放补贴补助资金,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省、州直接拨付、社会捐助补贴补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拨付至乡镇(街道)结余结转的资金,由主管部门牵头乡镇(街道)配合进行清理,按原渠道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