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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贵州威宁经济经开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建设发展,通过创优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拓宽发展空间,增强发展动力,更好地利用国内外资金和技术,推进威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实现经开区跨越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经开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布之日起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经开区产业结构规划以及在经开区投资建设配套基础服务设施的企业。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投资者,在享受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及省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如遇享受的优惠交叉重复,可择优执行。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经开区作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和威宁自治县的重要产业集聚区,入驻经开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威宁自治县的产业结构导向,具备必要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

  第五条 经开区重点吸纳和承接以下产业:

  (一)资源利用型产业。充分利用威宁丰富的矿产资源、农产品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积极引进矿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特色农产品加工等资源利用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产业转移型产业。充分利用威宁在土地、用工、投资环境等方面的成本比较优势,积极吸纳和承接东中部和成渝地区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转移企业。如机械电子加工制造,建材加工制造,食品、纺织、服装加工制造等产业。

  (三)产业集群型产业。充分利用威宁经济开发区容量大、承载能力强的特点,通过园中园和以商招商等形式,积极吸纳产业关联度较强,易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的产业群入驻园区。

  (四)新兴成长型产业。充分利用威宁经济开发区交通便捷、区位独特、产城互动的优势,积极吸纳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园区。

  第六条 原则上入驻经开区企业自建项目,须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外资须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每亩土地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每亩土地年产值不低于12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凡入驻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按标准化厂房使用面积予以确定产值,原则上每10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实现年产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为积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经开区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园,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成长空间。小微企业提出申请,经经开区审查,符合园区产业导向,具备创新能力强、成长空间大、产业集聚化和资源利用程度高等要素后,可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园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九条 凡入驻经开区的企业,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优先保障用地计划,企业依照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开区内的土地可采取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供地。

  第十条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一年内分期缴纳,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收后即可办理土地证书。经开区以实际供地价格落实对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即企业依法完成土地出让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县财政根据其土地出让金额度按优惠比例安排资金对其基础设施建设予以奖励补助,确保对企业实际供地价格的承诺。

  第十一条 对投资经开区的项目,使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作价部份及其收益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企业,其所产生的收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实力。

  第十二条 凡入驻经开区企业,工业用地实际供地价格原则上按当年基准地价最低标准的50%确定。从事农特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工业用地实际供地价格原则上按当年基准地价最低标准的25%确定。对投资规模大、产业拉动强的重点入驻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工业用地实际供地价格。

  第十三条 企业在获得工业用地的同时,其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占项目用地面积的7%。

  第十四条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地。

  第十五条 按照“产城一体化”的要求及经开区总体规划,鼓励投资者在经开区投资兴建学校、医院、酒店、商场等公益性项目和服务设施,学校、医院可采取划拨供地,但如投资者需改变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应当依法组织出让。在2015年前,在经开区内建设学校、医院的,实际供地价格原则上按征地成本价确定;酒店和商业综合体等服务型项目达到规划要求的,实际供地价格原则上按当年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确定。对投资规模大,产业拉动强的重点投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实际供地价格。

  第四章 财税、规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入驻经开区的工业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生产经营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从事农特产品深加工的生产型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所得税执行“奖励五年”政策,即前三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由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投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的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按其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改善企业的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在经开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自批准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五年内(扣除一年建设工期)按企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改善企业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缴纳的政府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及其它配套收费凡属县级权限的先征后返,国家、省和县明确规定不能免除的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入驻经开区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入驻经开区使用工业用地的生产企业享受“五通一平”(水、电、路、通信、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条件,使用商业和居住用地的企业享受“五通” (水、电、路、通信、有线电视)条件。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每年按上年度财政总收入的2%设立工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专项重点用于支持工业技术进步、专业化发展和改善工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由经开区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可以采取租赁或出售的方式提供给企业作生产经营场所。

  (一)以租赁形式提供给企业使用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在半年之内投入生产的两年内免收厂房租金(水、电、物管等费用除外),第三年起按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第一层厂房按每平方米7元/月计收,第二层厂房按每平方米6元/月计收,第三层厂房按每平方米5元/月计收,第四层厂房按每平方米4元/月计收)的50%计收;第四年按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的75%计收;第五年起按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的100%计收。

  (二)投资者可采取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标准化厂房,购买价格按建设成本价(含土地成本)计算。若一次性付清标准化厂房价款的,购买价格可按建设成本价下浮30%执行;一年内付清价款的,购买价格可按建设成本价下浮20%执行;二年内付清价款的,购买价格可按建设成本价下浮10%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外投资的企业,在政策待遇、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社会服务等方面享受与本县企业同等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适用于本县企业的所有鼓励发展政策。投资者在企业管理、用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有权自主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外投资者在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县内居民同等待遇,并且在本县居住满三年以上的,享有与县内居民同等的户籍管理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在经开区投资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外国人,可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1至5年的有效居留许可证件;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其本人申请,经报批可给予永久性居留资格;对常住威宁县或需要多次往返的外国人,可签发两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多次签证。

  第六章 创新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设立科研机构,对经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分别通过国家、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35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优先组织入驻企业申报科技成果,对获得市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县级再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入驻企业开发自主创新,对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七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充分授权、封闭运行、高效运转、务实廉洁”的原则,威宁自治县委、政府赋予贵州威宁经济经开区各部门与相应的县直部门同等权限,入驻企业在开办、建设期间需办理的各种证照、许可文件等手续在经开区实现“一站式”办理,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业务由经开区代办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批准立项,优先安排用地,优先注册登记,优先供水、电,优先选择劳务人才。投资者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配套的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方面,有关部门要充分保障,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第三十三条 依法保障入驻企业的合法权益。除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经开区对入驻企业进行检查。禁止对经开区内的企业拉赞助、搞摊派。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县政策的单位或个人,给客商投资造成阻碍或损害利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管委会、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部门举报。对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绿卡”保障制度。凡自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由经开区管委会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企业颁发绿卡,重点保障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经开区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贵州威宁经济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