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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法

  威宁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法

  为全力推进我县产业园区建设,通过创优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拓宽发展空间,增强发展动力,全力推进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固定资产的大发展、大跨越,实现威宁县产业园区和投资者双赢,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威宁县非公经济保护条例》,结合威宁县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园区准入条件

  作为我县的重要产业集聚区,入驻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我县的产业结构导向,具备必要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

  1、园区重点吸纳和承接以下产业: 矿产品精加工、农特产品深加工、生物制药及中药材深加工、装备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物流配送、其他符合我县资源禀赋的中东部转移产业。

  2、原则上入驻园区的企业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外资须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每亩土地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3、毕节籍外出发展人士返乡创业,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可入驻我县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在厂房、土地、贷款贴息等方面享受优惠扶持。

  二、土地措施

  1、凡入驻园区的企业,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园区内的土地可采取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供地。

  3、对符合产业政策、节约用地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原则上按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最低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4、对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对地方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对利用威宁本地农特产品为原料的地级以上龙头企业,对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企业在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到50%执行。

  5、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超一亿元的企业,在土地出让上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确定地价。

  6、地方财政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出的工业用地或标准厂房可以租赁形式出租给入园企业。租金原则上按10年收回投资成本折算。

  7、鼓励投资商参与园区连片开发建设,赋予开发商对园区土地的连片开发建设权。按照园区总体规划,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可依法出租、转让开发的工业用地或厂房。

  8、对投资园区的项目,使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作价部份及其收益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企业,其所产生的收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全额用于扩大企业注册资本,增强企业实力。

  9、入园企业在获得工业用地的同时,其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占项目用地面积的7%。

  10、入园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最长期限50年,其它用地按规定执行。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入园企业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并对其已投入的部份不予补偿。

  (一)闲置两年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在约定建设期限内未建成经营的。

  三、财税、规费优惠措施

  1、入园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从事农特产品深加工,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投产后五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所得税执行“奖励五年”政策,即前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3、投资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的入园企业,自工商登记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改善企业的公共设施。

  4、在园内新建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投入使用后执行“奖励五年”政策,即前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5、在园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自工商登记起,五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改善企业的服务设施。

  6、入园企业缴纳的政府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及其它配套收费凡属县级权限的先征后返,国家、省和县明确规定不能免除的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四、入园待遇

  1、入驻园区企业均享受“五通一平”(水、电、路、通讯、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条件。

  2、县财政每年按上年度财政总收入的2%预算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专项重点用于支持工业技术进步、专业化发展和改善工业发展环境。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实行年初预算,年底决算,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3、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为返乡全额投资建厂创业的人士搭建发展平台,降低创业成本。由园区管委会新建标准厂房提供给入园的中小工业企业,免收两年厂房租金(水、电、物管费用除外),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帮助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安排贷款和融资担保,并用工业发展资金予以贴息。

  4、投资者可用国际上通用的各种方式投资,投资规模需在500万元以上,不限持股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不限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5、县外投资的企业,以政策待遇、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社会服务等方面享受与我县企业同等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适用于本县企业的所有鼓励发展政策。投资者兴办企业,在企业管理、产品定价、用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有权自主决定。

  6、县外投资者在户籍管理、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五、创新奖励措施

  1、鼓励入园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入园企业设立科研机构,对新设立的科研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分别通过国家、省认可的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优先组织入园企业申报科技成果,对获得地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县级再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

  4、鼓励入园企业开发自主创新,对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六、投资服务保障

  1、园区管委会及县属相关职能部门对入园企业或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入园企业在开办、建设期间需办理的各种证照、许可文件,由管委会统一协助办理,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提供全程协调服务并免收相关代理费。

  2、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为入园企业提供服务,按要求及时划转工作人员和行政审批事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理的制度。行政审批手续实行网上预审,企业者的申报材料可从远程系统上传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根据审批人员意见将申报资料备齐后进行一次性受理。建立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全程监控。

  3、对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入园项目,优先批准立项,优先安排用地,优先注册登记,优先供水、电,优先选择劳务人才。投资者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配套的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方面,有关部门要充分保障,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4、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保障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除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园区对入园企业进行检查。未依法进行的检查,园区企业有权拒绝。禁止在园区内拦赞助、搞摊派。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县政策的单位或个人,给客商投资造成阻碍或损害利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外商投诉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部门举报。

  5、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办项目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并组织专门班子为其协调服务。

  6、实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年纳税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列为县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上报列为地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联系并挂牌保护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随意进行评比,违者由监察部门按照“三乱”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先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标准,同时给予充足的整改时间。

  7、入园企业凡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金融服务需求,县内金融机构须积极、快捷、优质的为其提供服务。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对入园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园区经济发展的县内金融机构,政府将在财政存款和优质信贷项目推荐等方面给予倾斜。

  8、对来园区投资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外国人,可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1-5年的有效居留许可证件;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其本人申请,经报批可给予永久性居留资格;对长住我县或需要多次往返的外国人,可签发两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多次签证。

  七、附则

  1、入住园区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地的相关优惠政策外,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待遇,如遇享受的优惠交叉重复,可择优执行。

  2、本办法由威宁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11 年8 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