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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投资者服务绿卡管理暂行办法

  威宁自治县投资者服务绿卡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鼓励他们积极为我县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促进威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县政府决定,对为威宁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颁发服务绿卡。

  一、颁发对象

  “投资者服务绿卡” (以下简称“绿卡”)颁发对象为县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在我县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或由企业推荐常驻我县的执行董事、副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2人。

  二、颁发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

  (二)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引入,在威宁境内投资能矿工业项目2.5亿元以上;在威宁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工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在威宁境内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2000万元以上;在威宁建城区内投资房地产和商贸项目20万平方米或投资4亿元以上;在威宁境内投资文化旅游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企业。

  三、报批程序

  自治县投促局、县工能局、经开区招商办、县旅发办分类收集投资企业的申报表,经审核把关后,每季度提出建议名单,由县投促局统一汇总提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会审定后由县长签发。

  四、享受待遇

  (一)绿卡持有人可受邀请列席全县经济类工作会议,参加县级考察视察活动。

  (二)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到绿卡持有人的请求或投诉,须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承接和处理并及时答复、反馈绿卡持有人。如推诿、拖延的,纳入当期行风测评和效能监察记录,必要时由自治县督办督查局督办落实。

  (三)在我县境内,有关部门需对绿卡持有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罚款2000元以上及其他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处罚前应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汇报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

  (四)凡涉及企业的有关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案件,需依法对企业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前必须向县委和政府报告,报告期间不影响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进行;执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外。

  (五)在我县境内,为绿卡持有人专用车辆一辆建立档案报备交警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对于一般性违章行为:闯红灯未造成交通事故、超速未造成交通事故、占道、乱停乱放、违规调头未造成交通事故,原则上只登记备案、责令纠正但不予处罚,但不免除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

  (六)绿卡持有人在我县境内遇到重大困难,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有义务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

  五、管理办法

  (一)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落地建设后,依据招商引资协议均可随时申报。能矿类企业向自治县工能局申报;威宁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向开发区招商办申报;文化旅游类企业向自治县旅发办申报;其余农业类和房开商贸类企业向自治县投促局申报。

  (二)绿卡由自治县投促局统一制作颁发,同时建立绿卡持有人个人档案和专用车辆档案,绿卡必须编号;绿卡不得转让、馈赠或借予他人,否则无效。绿卡遗失后应及时向颁证部门报告,并按程序申报补办;颁证部门接到绿卡持有人的遗失报告的,应及时核准后予以注销,并公告。

  (三)享受绿卡待遇的车辆恶意违章(以交警部门执法记录为准)累计三次的,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将注销车辆档案,取消车辆绿色通道资格,收回发放给车辆的绿色通道凭证,取消后两年内不再给予车辆绿色通道资格。

  (四)绿卡实行台账动态管理,一年一审;绿卡超越本办法要求违规使用累计三次的将冻结使用一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绿卡,由县投促局收回或注销绿卡,收回或注销绿卡后予以公示;持卡人的绿卡被取消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绿卡:

  1、所在企业经考核投资强度未达到要求或绿卡持有人已不具备颁发条件的。

  2、有关部门需对绿卡持有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罚款2000元以上及其他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3、持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持卡人所在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持卡人负主要责任的。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根据威党发〔2011〕5号文所颁发的绿卡同时废止,由自治县投促局统一回收销毁。

  (七)本办法由自治县投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