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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沿府发〔2017〕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城新区、思州新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全县跨越发展相协调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一)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村支“两委”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意识,自觉保护和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对本村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制二无效的要及时上报。

(二)国土资源部门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县政府将土地管理工作及共同责任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各乡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企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

二、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局是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国土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要坚持“每日一巡、每周一报、每月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巡查台帐和巡查日志,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案件要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国土部门要每季度对全区区域内违法占地情况进行通报。

2.落实报告制度。国土部门要把本辖区内违法占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情况,以及对依法依规查处、移送公安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困难的违法违纪案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都门报告。对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问题,要在发现之曰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3.发现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并立案查处。

4.国土部门应将违法用地情况及时告知发改局、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住建局、供电局、供水公司、执法局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5.对已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曰内将案件移送监察部门或相应的干部任免机关进行党纪政纪方面的责任追究。

(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情况监管,对无施工资质施工或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划竣工验收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手续。

(三)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延伸管理地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巡查、查处和和配合违法违规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集中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有关吾阿|]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卷宗退回移送部门。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需要追究土地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结案,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回告移送机关。

(六)发改部门对未能取得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准。

(七)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违法用地供水、供电,在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接到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通知后,对违法用地项目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八)财政部门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监督管理;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好土地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九)工商部门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注册登记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违法用地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拆除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在各乡镇(街道)辖区内,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规定追究乡镇(街道)相关人员责任:

1.一年度内出现3例及以上未发现、未制止、未拆除,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用地的,给予分管负责人通报处分;出现5例以上(含5例)的,给予行政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2.对违法用地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二)村委会对违法用地工作负有巡查、报告、制止以及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责任。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一年度内出现3例未发现、未制止、未报告,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用地行为的,给予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停职,对办包村干部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2.对纵容群众阻挠执法、干扰查处的,给予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办包村干部予以警告处理。

(三)在建设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1.对不能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而予以审批(核准、备案)的;

2.对不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或相关证明的建设项目,而办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3.对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

4.对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效证明,而受理供电、供水、通讯设施和信贷的,或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的;

5.对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受理、批准其新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申请而受理、批准的;

6.对需要依法拆除的违法用地项目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国有关部门函告供电、供水部门停止其供电、供水,相关部门自接到函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停电、停水的。

四、建立督促检查机制

县政府组织国土、监察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乡镇(街道)土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作为年终检查考评问责的依据。

沿河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