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府办发〔2016〕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贵州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5〕32号)和《关于成立水城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水府办发〔2016〕6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解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的重大国力国情调查,是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各项农村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旨在查清全国“三农”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为科学制定全国“三农”政策,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提供科学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我县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有确权或土地承包权的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普查范围: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进一步撑握普查内容和时点
(一)普查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二)普查时点: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进一步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普查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落实好普查人员和经费保障,协调解决普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不得随意更换普查人员。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要选调高素质人员参与普查工作,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登记,如实申报普查项目。县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片督导要求,督促指导乡镇做好普查工作。县委县政府督察室要把普查工作纳入重要督查督办事项,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对不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要进行通报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坚持依法普查,营造良好氛围。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普查。普查中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普查对象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依法提供真实资料和生产经营情况,为普查营造良好氛围。
(三)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各乡(镇、街道)要切实解决农业普查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要保障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作时间,并按要求保障未领国家财政工资的临聘人员的劳动报酬补贴;要保障办公条件,满足普查工作需要。要通过各项措施保障普查工作顺利推进,确保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PDA现场入户登记工作,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审核上报工作,2017年4月底前完成乡、村表联网直报工作,2018年9月底前完成后续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工作总结等工作。
(四)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圆满完成任务。各乡(镇、街道)要履行好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农业普查目标责任书,县普查办要整合农业、财政等部门力量,加强对普查入户现场登记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检查指导。对普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普查办要及时提出解决措施,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