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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六府办发〔20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各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区属及驻境省、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中共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17年1月4日六枝特区十二届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党组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贵州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和《中共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工作条例和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特区人民政府党组是特区党委政府设立的领导机构,在特区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特区政府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严格履行党组职责

第四条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特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认真履行重大问题决策责任,对特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策措施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讨论或决定特区政府下列重大问题: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特区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

(二)贯彻特区党代会、党委全委会决议、决定;

(三)需要向特区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区级政府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区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全区政府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全区政府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全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干部,加强政府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政府系统干部。

第七条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特区党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加强对政府系统统战工作和工会以及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特区党委要求,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中央、省委、市委、特区党委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认真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加强对特区政府办公室党组的领导,支持区直机关工委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认真落实全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条认真履行政府系统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领导全区政府系统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认真履行自身建设责任。党组及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特区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组织原则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坚决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特区党委的指示、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二)认真执行向特区党委报告请示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向特区党委全面报告工作1次,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某项重要指示、决定的情况应进行专题报告。

(三)坚持广泛征求意见。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充分酝酿讨论,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四)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应当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党组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决策形成后,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一抓到底。

(五)维护党组集体决策意见。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六)保证党组决策贯彻落实。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四条模范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组及成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禁发表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特区党委决定不一致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的言论;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对党组织说假话,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严禁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小山头和人身依附;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特区党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

第四章严格规范议事决策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议事决策程序包括:

(一)确定议题。根据工作实际,合理提出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组决策要突出议大事、定大事,讨论关系政策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大事,关系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凡是符合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问题,应列入议题。

(二)调查研究。围绕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调研分析,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坚持群众路线,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注意听取领导班子中非党员干部的意见。

(三)决策咨询。重大事项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相关咨询,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决策可行性论证。

(四)个别酝酿。对拟讨论的重大事项,应提前进行协商通气,对一些重大、敏感的问题,一般应事先逐个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

(五)集体决策。党组成员应围绕决策事项,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认真进行归纳总结。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六)决策成效评估。决策实施完成后,或完成后一定时间内,应对其成效、绩效进行认真总结和客观评价,评估重大决策的完成情况、取得的实际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决策实施过程较长的,还应作阶段性评估。

第十六条党组讨论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进行集体决策的,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其他有关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置,并在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八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可以请非党员的副区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会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执行党组决策决定的机制,认真抓好党组决策决定的落实和督办。

(一)实行任务分解。对党组决定的重大事项,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制定分解落实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等。

(二)强化过程监控。建立督查和反馈机制,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确保党组决策落实。强化执行全过程的协调、控制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明确落实责任。党组书记对党组决策的执行情况负总责,党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并对分管的工作领域或机构贯彻落实党组决策的情况负责。

第五章加强党组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加强思想建设。党组及成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决定,特别是要认

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践行“三严

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党组成员要认真参加特区党委中心组学习和特区政府党组集中学习,认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按要求准备发言提纲,围绕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交流。要坚持作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

第二十二条加强能力建设。坚持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认真学习研究国家政策,吃透上情、把握市情、了解外情,找准我区落地落实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推动全区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

党组成员要坚持学在深处、谋在新处、干在实处,善于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破解发展难题,增强谋划和推动工作的实际能力,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建设水平。

第二十三条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党组成员要围绕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深化区情认识,提高决策水平。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党组成员应当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加强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坚持在廉洁自律上率先垂范,推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在深化改革、创新制度上下功夫,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党组成员带头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和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

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加强反腐倡廉专项整治,加大对资金管理、项目建设、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坚决遏制腐败现象和惩处腐败分子。

第六章从严从实开好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基本内容主要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特区党委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

(六)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二)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谈心,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三)广泛征求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会议主题和征求意见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要深查细照,自我剖析,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第二十七条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组书记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党组成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因故缺席的党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成员。

第二十八条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民主生活会召开后15天内,向上级党组织及纪检、组织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认真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组成员既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七章规范党组文件管理

第三十条党组文件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进行管理。党组文件的收发、登记、批办、传阅等统一归口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党组书记负责党组日常文件的阅批、签发。党组收文需党组成员传阅的,经党组书记批示后,及时安排传阅。

第三十二条党组发文由承办单位拟稿,送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审核后,由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签发人认为必须请党组成员传批的,应待传批同意后再发。

第八章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认真落实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党组书记按要求及时向区委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十四条认真落实党组成员履职考核制度,党组成员要自觉接受特区党委的考核。考核工作可按要求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第三十五条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格遵守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贵州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和《中共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试行)》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省委《实施办法》和《中共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试行)》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特区人民政府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特区人民政府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