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54号)

黔府办发〔2016〕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举措;规范行政应诉,是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并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严禁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严禁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干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

三、认真抓好行政应诉答辩和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重视行政诉讼中的答辩举证工作,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未经过行政复议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政府或其部门起草答辩状,组织证据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经过行政复议,且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政府或部门牵头,行政复议机关配合起草答辩状,组织证据材料,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答辩和举证;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牵头,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政府或部门配合起草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讨论决定,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四、严格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或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出庭应诉时,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规范应诉行为,维护法庭秩序。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裁定。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以各种困难、问题为由,拒绝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七、合理划分行政应诉职责。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行政应诉情况应当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对不依法履行应诉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本级政府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制度建设,简化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数量等情况,可以制作行政诉讼专用章,交由负责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使用。

八、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作用,在配备符合规定的行政应诉人员基础上,案件数量较多的地方或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从事行政应诉相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办案车辆及其他装备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省及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或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九、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防止行政争议的产生。要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建议书,规范行政行为。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实行政复议工作力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措施。各地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贯彻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