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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道天然气设施配套建设和推广使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册亨县城市基础建设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管道燃气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城乡规划法》》《节约能源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我县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和推广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的城市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民建、民用、商品住宅和综合楼、酒楼、宾馆等)和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桥梁等建设及维修的项目,须按照《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将管道燃气纳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道燃气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城市规划区内管道燃气工程须由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建筑设计相关规范、施工技术相关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与施工规范监督实施,并将管道燃气工程验收文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内容。管道天然气工程管线施工和竣工图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备案资料,归入“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综合管线”档案。

三、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配套设施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方案。如果申报的材料缺少上述内容,城市规划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补齐后才予受理。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区道路红线范围内进行挖掘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了解管道燃气设施走向和分布情况。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必须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人到现场指导施工,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安全。

五、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单位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应当专款用于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其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管道燃气特须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册亨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及时将燃气主管道安装铺设到位。

六、凡符合条件应建设的未将管道燃气设施按建设项目“三同时”原则进行建设的或燃气管道及设施验收不合格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产权登记手续,整个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七、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宣传使用管道燃气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全社会了解和支持管道燃气事业,不断提高房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餐饮业、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市民对管道燃气的认知度。推动城市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顺利实施。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燃气经营企业不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无故停止管道供气等行为,要按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