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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玉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玉屏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县人民政府第六次县长办公会议和2016年第二次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9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根据《贵州省专利条例》及《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设立玉屏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按2015年40万元纳入县财政预算,以后每年按20%递增。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当年如有结余,可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平公开、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资助本县境内(不含大龙)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奖励资助类别

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分为专利奖励资助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其中,专利奖励资助用于奖励和资助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国外的专利;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用于奖励和资助证明商标、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和知识产权项目建设、优秀企业及个人、专利维权等。

第五条 奖励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专利奖励资助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含港、澳、台地区)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并受理的给予3000元/件的资助。

2、对向国外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并受理的给予10000元/件的资助(同一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3、对在箫笛和油茶领域申请并受理的专利进行全额资助。

4、对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的奖励:发明专利3000元/件(已申请资助的不再进行奖励),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5、对获得国外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专利的奖励:发明专利10000元/件(已申请资助的不再进行奖励),实用新型2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

(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

1、对证明商标、植物新品种和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和注册每件资助5000元(对同时申请地理标志产品和证明商标的不予重复资助)。

2、对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3000元/件。

3、对获得国家表彰的优秀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0元,获得省级表彰的优秀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获得市表彰的优秀发明专利每件奖励6000元。

4、对县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或实施专利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给予20000元的资助。

5、专利维权。通过无效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0元。通过司法诉讼终审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0元。

第六条 申请时限

(一)申请专利奖励资助的,应自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证明商标、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资助的,应在申请、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优秀专利奖励的,应当在获得证书后1年内提出。

(二)申请奖励资助的,由县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全年受理。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专利奖励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玉屏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表》并盖章。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或授权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知识产权奖励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玉屏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表》并盖章。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知识产权项目奖励资助的,提交相关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4、申请证明商标、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的,需提交相关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请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的,还需提交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授权使用的还须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

6、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与之核对。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张并按顺序装订。

第八条 奖励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登陆“玉屏侗族自治县科技信息网”(http://ypkj.yuping.gov.cn/)下载《玉屏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表》或到县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领表填写,盖章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到县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股。

(二)奖励资助办理。县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汇总、审核和经费拨付工作。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县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县审计局和县财政局的检查和监督。

(二)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凭证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已经奖励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办理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核实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玉屏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