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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黔党发〔2016〕6号)精神,加快建成适应全省弯道取直、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的现代化铁路网,充分发挥我省作为西南地区重要陆路交通枢纽的区位优势,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铁路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铁路建设目标任务。全省铁路网规划2030年规模约7500公里(其中高速铁路约2500公里)。截至2015年底,全省铁路营业里程3037公里(其中高速铁路701公里),在建1196公里(其中高速铁路955公里),铁路建设任务依然艰巨。未来一段时期,我省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紧紧抓住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机遇,通过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合理配置资源,完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大铁路投资和建设力度。加快建成贵阳至昆明、重庆、成都、南宁等高速铁路,铜仁至玉屏、安顺至六盘水、贵阳至兴义等城际铁路,叙永至毕节、瓮安至马场坪等资源开发性铁路。到2020年,全省铁路营业里程达到4000公里以上(其中高速铁路超过1500公里),实现贵阳至周边省会城市及全国主要经济区2—7小时铁路交通圈,基本实现贵阳至省内其他市(州)中心城市1—2小时到达。到2030年,省内相邻市(州)实现铁路连接,全省铁路网基本建成。

二、支持采取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建设。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参与的市场环境,通过特许经营、沿线土地综合开发、股权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采取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支线铁路等。省发展改革委、省铁建办、省财政厅要总结瓮安至马场坪铁路PPP项目经验,创新铁路PPP模式,制定支持地方铁路项目采取PPP模式建设运营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实施程序。各级人民政府铁路出资人代表作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编制铁路PPP项目实施方案。

三、强化贵州铁路发展基金融资功能。支持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方案,运作好贵州铁路发展基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基金引导资金,撬动保险、银行、信托等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力争2020年基金规模达到600亿元。

四、建立购买服务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创新铁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将铁路建设运营等公共服务事项由直接投入转变为购买服务。由省财政厅将铁路建设、筹融资、运营管理等服务内容纳入《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绩效评价,监督、指导铁路公共服务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铁路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向省人民政府铁路出资人代表自行购买铁路公共服务。铁路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黔府函〔2008〕127号)明确的政策作制度性持续安排,新增地方债券规模优先安排用于铁路建设省级出资,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原财政支出政策不变、规模不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安排。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铁路建设出资及时足额到位。

五、依托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筹资。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指导省人民政府铁路出资人代表牵头编制和实施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综合开发收益用于我省境内铁路项目建设、债务偿还和运营补助。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在扣除站场用地后,优先安排50—100公顷毗邻站前广场的土地作为铁路综合开发备选用地,并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优先安排不少于200公顷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计划指标,由省人民政府铁路出资人代表牵头负责用于省内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强化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支持省人民政府铁路出资人代表会同相关铁路项目公司对铁路站场周边零散小、剩余未使用的项目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采取置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整合,实现集中利用,切实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率。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要支持土地综合开发主体依法做好用地报批、补偿、征收、安置等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土地计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有关税费按规定给予优惠和减免。

六、增强铁路投资主体投资能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整合资源,注入省属优质资产,推动将水红铁路、黄织铁路省方股权划入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铁路省属股权统一管理。支持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整合重组其他关联度高、互补性强的企业,进一步改善资产结构,强化造血功能,逐步从投融资平台向经营实体性公司转变,增强融资能力。支持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本运作、资产整合,拓展物业开发、商贸物流、物资供应等多元化经营,推动实体经营和资本运营、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融合。

七、创新融资方式扩大项目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围绕铁路建设运营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在贷款规模、贷款条件等方面向我省地方铁路项目倾斜,给予中长期优惠信贷支持。支持省人民政府铁路出资人代表和各市(州)、贵安新区铁路投资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地方铁路项目公司通过项目收益债、融资租赁等途径融资。支持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整合资源、政府购买服务、探索运营补助等方式为地方铁路项目融资提供增信。省发展改革委、省铁建办会同省相关部门适时召开铁路建设政银企对接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融资问题。

八、明确铁路建设省市出资比例。2016年及以后新开工的国家或省控股铁路项目,省内出资由省和沿线市(州)、贵安新区按照6∶4比例分担。项目融资需提供担保的,由项目公司出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提供担保。

九、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国家批复的铁路网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铁建办负责统筹推进铁路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定时间表、定路线图、定工作量和定责任人的原则制定前期工作方案,积极做好项目储备。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或项目单位具体负责及时完成项目审批所需前置性文件的办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对需要国家批复的事项,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衔接国家对口部门;对需要省直有关部门批复的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

十、做好建设用地保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初步设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指导,并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地方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倾斜支持,保障项目重点工程如期开工建设用地需求。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铁路线路、铁路站场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及预留,在相关规划中明确用地范围及线路廊道的管制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安排铁路站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落实耕地和林地占补平衡指标,合理确定补偿单价,支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跨市(州)和贵安新区流转解决。

十一、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主体责任。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土地房屋征收实施的主体责任,与建设单位密切配合,做深做细土地房屋征收前期工作;按照设计红线征收范围,及时会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被征收人尽快完成调查取证和原始数量的核备工作,防止抢栽抢种、抢建抢搭;加大征收工作力度,按时完成征收任务,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铁路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费用按照概算由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包干使用,超概算部分先由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承担,项目建成后再行结算。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纳入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十二、加强铁路建设资金监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铁路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要规范资金支付流程,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铁路投资主体要按照主管单位年初下达的投资计划,严格铁路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申报审核,规范铁路建设资金拨付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铁路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担负起铁路建设资金使用和监管主体责任,确保铁路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建设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贪污、挪用铁路建设资金等行为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十三、强化地方铁路项目质量监督。未纳入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监管体系的地方铁路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工作由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商成都铁路监管部门同意自行组织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十四、营造良好建设营运环境。加大铁路规划、重大项目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重点工程动态和重大建设成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铁路建设的良好氛围。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依法保护被征收对象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征收补偿要公开、公平、公正,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分包铁路工程,强行供应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严禁设置障碍阻塞交通、拦截工程车辆等影响铁路建设进度的行为。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把铁路运输的安防、护路设施纳入铁路建设,采取各种措施,切实保护沿线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破坏铁路设施、盗窃铁路设备、哄抢铁路建设物资、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等不法行为,当地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予以严厉打击。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